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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中院案例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虽不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但应当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2民辖终1号“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克拉玛依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管辖案”

【裁判要旨】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虽然不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但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提起的针对债务人的偏颇清偿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管辖规定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恒定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不论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均应适用该管辖原则,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虽然不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但是管理人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提起的针对债务人的偏颇清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本案中,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正式受理了债权人申请某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本案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由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有法律依据。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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