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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案例 | 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如何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3980号“上海某公司、汶某供销社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发生的破产衍生诉讼,故应当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提起。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因和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故其得以继续经营,主体存续。现债务人已不处于破产程序中,基于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特殊事实已不存在,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务人另行提起债权给付之诉。

【案件事实】

上海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上海某公司对被告汶某供销社享有破产债权2,510,408.59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审查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2022年8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汶上县白石供销社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期间,白石供销社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2022年12月16日,汶上县白石供销社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汶上县白石供销社和解方案报告》,202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2)鲁0830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汶上县白石供销社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二、终结汶上县白石供销社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裁定,汶上县白石供销社破产已破产转和解,即汶上县白石供销破产程序终结,汶上县白石供销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其本意是确认债权是否存在,如确认该债权存在,则得以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本案中,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问题,原告无继续要求确认破产债权的必要,破产债权确认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包括非破产债权,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是否应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中,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上海某公司对某供销社享有破产债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本案诉讼的基础应为某供销社具有破产的情形且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现已有一审法院(2022)鲁0830破1-2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汶上某供销社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二、终结汶上某供销社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即某供销社破产已破产转和解,破产程序终结,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上海某公司请求确认对某供销社享有破产债权已无基础,其完全可以依据与某供销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某公司无继续要求确认破产债权的必要,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对于应否受理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问题。本案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系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发生的破产衍生诉讼,故应当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提起。本案中,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汶上县某供销社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汶上县某供销社因和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故其得以继续经营,主体存续。现汶上县某供销社已不处于破产程序中,基于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特殊事实已不存在,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汶上县某供销社另行提起债权给付之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案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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