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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案例: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从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起算未缴出资的利息

(2021)京01民初902号“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宝库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案”

【关键词】破产法第35条;加速到期;出资利息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

股东就其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但利息的给付时间,考虑到本案系因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而使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因此应从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起算。

【案件事实】

原告万众创心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在各自认缴万众创心公司出资额的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原告偿付6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7173.14元(以620000元为基础,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众创心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616万元,股东为四名自然人,其中股东王金玉认缴出资597.9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为2029年5月13日;股东黄宝库认缴出资484.8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为2029年5月13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21年11月22日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万众创心公司注册资本1616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在该报告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栏目显示,该500万元实缴出资,系公司另外两名自然人股东杨某某和侯某某出资;黄宝库、王金玉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

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京01破申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征对万众创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0)京01破141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万众创心公司管理人。

另查,万众创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万众创心公司管理人曾于2021年2月24日,以信函的方式分别向王金玉、黄宝库寄送万众创心公司《关于缴纳认缴出资的催款函》,但上述函件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而被退回。根据万众创心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万众创心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均未显示有王金玉、黄宝库向公司出资的情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金玉、黄宝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62万元及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金玉、黄宝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二被告行为应视为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根据万众创心公司章程,万众创心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616万元,王金玉应在2029年5月13日以货币形式出资597.92万元,黄宝库应在2029年5月13日以货币形式出资484.8万元。本院已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万众创心公司破产清算案,王金玉、黄宝库作为万众创心公司的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二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管理人要求王金玉、黄宝库在各自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共同向万众创心公司偿付6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金玉、黄宝库就其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造成的利息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但利息的给付时间,考虑到本案系因法院受理万众创心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而使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因此应从王金玉、黄宝库知道或应该知道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时起算。本案中管理人要求王金玉、黄宝库自管理人向其二人发送催款函时起给付利息,但上述催款函均未能由王金玉、黄宝库实际签收,故本案利息的给付时间,应以法院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之日起的次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故王金玉、黄宝库给付相应出资款的利息起算日期,应自2021年4月20日起算,管理人主张的利息给付期限早于上述日期的,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民法研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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