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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 时间:2020-08-06 阅读次数:2043 次 来自:浙江工人日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81破32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温岭市锦浩纸箱厂的申请,于2020年7月3日裁定受理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3层;联系电话:15157690872;联系人:余礼良)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整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4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81破27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方正波的申请,于2020年7月2日裁定受理温岭市鸿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6日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鸿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岭市鸿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3层;联系电话:15157690872;联系人:余礼良)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鸿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鸿踏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15日下午14时4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4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81破36号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温岭市吉如意鞋底厂的申请,于2020年7月3日裁定受理温岭市维澳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岭市维澳富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岭市维澳富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3层;联系电话:15157690872;联系人:余礼良)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岭市维澳富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岭市维澳富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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