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终1665号“江苏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破产停止计息规则无差异地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设计,实际上存在一个基本的背景假定:债务人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既然债权人的本金都不能全部清偿了,谈何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当然,以重整、和解为代表的企业拯救程序完全有可能存在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后,其资产价值升值,得以全部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尚有剩余的情形,认可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权利息并将上述利息置于后顺位清偿,是更有包容性的制度设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这一规则无差异地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设计,实际上存在一个基本的背景假定:债务人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既然债权人的本金都不能全部清偿了,谈何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当然,以重整、和解为代表的企业拯救程序完全有可能存在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后,其资产价值升值,得以全部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尚有剩余的情形,认可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权利息并将上述利息置于后顺位清偿,是更有包容性的制度设计。为实现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比较法上有将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规定为劣后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居于所有清偿的最后顺位。因破产债权停止计息,对江苏某某公司上诉所称“某某公司借入款项支付欠付工程款,减少了因延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且破产债权平等原则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排除,因此,对江苏某某公司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来源:民法研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