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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案例 | 债权未经确认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破产抵销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991号“盐城强某公司、盐城星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管理人对权利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权利人如欲行使抵销权,首先应当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该笔债权。在权利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相应破产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行使抵销权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7日,一审法院根据星某公司申请,将星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8日指定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担任星某公司管理人。

2023年2月22日,一审法院就星某公司诉强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22)苏099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一、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15000元;二、驳回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5月18日,强某公司向星某公司管理人发出《抵销权通知书》一份,载明(摘要):“(2022)苏099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强某公司向星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15000元。2019年6月28日,因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结账确认星某公司差欠强某公司货款511848.52元,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发生在星某公司宣告进入破产前形成。强某公司既是星某公司债权人又是星某公司债务人,债权债务应当抵销,抵销后星某公司仍差欠(强某公司)396848.52元。现书面向星某公司管理人行使抵销权。”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过程中,星某公司明确表示,对于强某公司主张的对星某公司享有债权511848.52元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强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星某公司发出《抵销权通知书》主张抵销115000元债务的行为不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诉讼,故本案案由为破产抵销权纠纷。本案中,星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经一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某公司对星某公司的债权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强某公司是否有权行使破产抵销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是该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第二,该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即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第三,应当由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第四,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的不予行使抵销权的情形。据此,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应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均无异议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案中,强某公司所主张进行抵销的债权尚未向星某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星某公司管理人未对其债权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亦未对其债权进行确认,即强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债权,其债权尚未经破产程序确认,故强某公司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条件不具备,其向星某公司管理人发出通知主张破产抵销的行为不成立。综上,星某公司主张强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其发出《抵销权通知书》主张抵销115000元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强某公司是否可以其主张的对被上诉人星某公司的债权511848.52元抵销某第3号判决要求确定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负债务115000元。

本案中,强某公司向星某公司管理人发出的抵销权通知书已经提出,强某公司是星某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511848.52元,同时强某公司也向星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相应证据,应当认为强某公司已经向星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星某公司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该笔债权进行审查。二审审理过程中,星某公司管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可,强某公司如欲行使抵销权,首先应当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确认其对星某公司享有该笔债权。在强某公司是否对星某公司享有相应破产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强某公司要求行使抵销权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其有权行使抵销权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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