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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案例:承包人破产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属于对承包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应不予受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9555号“胡某发、某某甲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对象是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代替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法院已受理承包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属于对承包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件事实】

胡某发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应当予以确认。(二)再审申请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即使驳回对某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能驳回对某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三)申请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不违反禁止个别清偿原则,案涉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所有材料、工人工资全部是实际施工人支付,此部分债权就不是某某甲公司的可得财产。(四)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内主张债权,系个别清偿错误。(五)申请人检索到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347号民事裁定书,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裁判理由】

 安徽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4月14日裁定受理案外人某某丙公司对某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胡某发应向某某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驳回其对某某甲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胡某发认为其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某某乙公司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应当获得支持。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对象是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认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代替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法院已受理某某甲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胡某发的诉求属于对某某甲公司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此外,胡某发提供的相关案例材料与本案情形并不完全一致,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结果。综上,胡某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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