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天津高院案例: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付款相当于其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向其直接偿还债务,应驳回起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申4245号“天津某公司、天津某公司2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承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的处理将影响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付款,既相当于其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向其直接偿还债务,亦相当于债务人向其进行个别清偿债务,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正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有误,正华公司与普天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正华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在普天公司破产时,欠付工程款不应纳入破产财产,正华公司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泰达公司主张该工程款。综上,正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天津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普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否受理正华公司请求泰达公司直接向其付款的诉讼。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本案中,普天公司对泰达公司享有合同债权,现普天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程序,普天公司享有的该债权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案中,正华公司对普天公司享有债权,正华公司已依照上述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且该债权已予确认。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或者个别清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正华公司向泰达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系源于其对普天公司享有合同债权,即使正华公司主张该采购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该款项同样是泰达公司应向普天公司支付的合同债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普天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的处理将影响普天公司对泰达公司的债权。正华公司要求泰达公司直接向其付款,既相当于其主张次债务人泰达公司代替债务人普天公司向其直接偿还债务,亦相当于债务人普天公司向其进行个别清偿债务,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正华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

来源:民法研习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