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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案例 |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损失只能归于普通债权序列?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0民初26号“蒋某信、陶某琴等与某某公司甲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案”

【裁判要旨】

关于债权顺序,原告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颁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破产债权的认定、清偿应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损失既非职工债权、亦非税收债权,也未在特定物上设定担保,只能归于普通债权序列。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信等53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蒋某信等53人依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的退赔金额,并依法从被告某某公司甲的破产财产中发还或赔偿给53名原告;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蒋某信等53人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受害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某某公司甲享有债权;二、驳回原告蒋某信等53人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蒋某信等53人诉请范围为(2021)鄂10刑初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及金额,包含确认和给付两部分,本案应围绕普通债权的确认进行审查。

关于债权金额,庭审中原告表示对被告某某公司甲管理人核查确认的债权本金金额不持异议,同时被告某某公司甲管理人应认可(2021)鄂10刑初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及金额。本院审查对比某某公司甲管理人核查确认的债权人及本金与(2021)鄂10刑初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及金额,涉及原告53人的部分亦无出入,原告虽在庭审中提出利息主张,但未列入诉请,本院对此不做审查,故对于原告请求确认的债权本金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对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债权顺序,原告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颁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破产债权的认定、清偿应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损失既非职工债权、亦非税收债权,也未在特定物上设定担保,只能归于普通债权序列,故原告蒋某信等53人主张的债权应在普通债权序列清偿。

关于原告蒋某信等53人反映的(2021)鄂10刑初1号案件部分受害人将会获得案外人某某公司丙部分补偿,故在某某公司甲破产债权中应对此部分予以核减的问题,本院已指导某某公司甲管理人进行核实,如属实将依法对相关债权予以调整。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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