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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案例 | 职工债权亦应符合时效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申445号“宋洁、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超期申请且被执行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的,不予执行,则在破产程序中,该规定仍然适用,即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职工债权亦应符合法律时效的规定。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并非指职工债权不受时效限制,而是满足清偿条件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一,破产程序需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超期申请且被执行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的,不予执行。则在破产程序中,该条款仍然适用,即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职工债权亦应符合法律时效的规定。宋洁主张其债权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律适用具有体系性,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并非是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确认的唯一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案涉债权超过了执行时效,宋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职工债权不需申报不等同于不需审查,管理人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的规定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并非指职工债权不受时效限制,而是满足清偿条件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宋洁主张其债权属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且优先受偿,本案中,因该债权不符合时效要求,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的细化,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一致。宋洁主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参考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指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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