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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及联动解决机制构想

2019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依托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提出的要求,联动运用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双重制度,依法、科学、高效合并解决企业和为企业经营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债务问题已是刻不容缓。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企业破产联动解决自然人为企业担保债务的合并处理,并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可操作的规程加以研究探讨,从而实现破产法对自然人和企业的强大拯救功能,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共生。

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提供连带担保负债的现状

在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为企业经营提供担保的情况。在某国有银行诉某民营企业债务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案件中,为该企业担保的自然人超过10家,其中既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也包括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的亲属,这导致诉讼代理和审判的成本大大增加。在新闻报道的另一则案例中,郑州某民办教育企业让员工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供集团使用,因集团承诺的还本付息未兑现,导致多位员工贷款逾期,征信受损。

自然人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连带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自然人破产课题组提供的数据显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至2020年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自然人与企业共同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在总数中占比虽不足20%,但这些案件的标的额在总标的额中的占比近80%,这充分说明为企业提供担保而负债的自然人负债额巨大。由此可见,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亟待解决。

自然人为企业经营债务担保产生的风险及讼累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之前,由于我国内地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企业虽然通过杜艳芝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制度获得重生,但那些为企业经营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可能仍然深陷债务泥沼而无法解脱,尽管这些自然人在企业经营中并无过错。对于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和国有性质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大多数担保人实际已丧失担保功能,但仍不得不对其进行债务追索。结果导致追收没有效率、核销缺乏依据、债权长期空挂。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滥用和扩大担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无限扩大,金融机构将关注度置于形式和程序上的担保,而不对担保人的真实履行能力进行实质考察;而为了逃废债务,企业主、投资人会让并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这些不诚信行为加剧了市场风险。

企业破产案审结后,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还需要对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由此增加一批诉担保人的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得不追加其他被执行人。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2022年涉股东出资责任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至2022年涉股东出资责任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天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年度观察报告(2022)》显示,法院支持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案件比例达到84%。如果算上股权转让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涉讼面更大。

实际上,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进入破产后,担保人大多丧失了担保能力,由此对担保人在诉讼后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很多因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作为结案方式(以下简称“终本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完毕的案件中,终本案件占结案数比例接近50%。这类案件尽管已在司法机关结案处理,但仍深陷“案结事未了”的困局中。2023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5年内实缴,并且放宽了“资本加速到期”的条件。据此预计未来追究股东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数量可能会直线上升,起诉股东、董事不及时清算公司的案件数也会增多。

率先构建企业破产中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机制的构想

笔者经手的企业破产案中,已有多位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咨询为企业经营承担担保的自然人债务解除问题,尤其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该等愿望更趋强烈。因此,借鉴国内外经验,在对企业进行破产处理时,将与企业负债高度重合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个人债务合并处理,或合并重整,或合并清算,应该成为管理人和法院未来努力的方向。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联动解决自然人为企业连带担保债务的域内外经验

2020年12月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如果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对于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可以采用合并重整清理和合并清算清理两种程序,其经验做法是将担保圈熔断方案纳入重整计划或者清算方案。

近年来,日本处理经营者自然人债务问题的经验受到破产界的高度关注,日本商工会议所和全国银行协会主导成立经营者保证指南研究会,发布《经营者保证指南》,在破产中同时处理个人和企业债务,并在制度上向前延伸到融资贷款环节,研究如何减少自然人担保,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形成良性循环。

深圳建立企业破产中联动解决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机制的构想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在全国先行孵化出个人破产制度,因而有幸成为内地第一个同时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的城市,这为深圳处理企业破产中合并清理企业债务和自然人连带担保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当企业破产时,为企业经营提供担保的各类自然人同时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合并审理,将担保人资产合并到企业资产中,将担保人债务合并到企业债务中,担保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如果有重叠,这样处理会更加方便,能够实现合并清理企业和个人的资产与债务的目的。如果在重叠债务之外还有企业或者个人单独的债务,则另行处理。作为补充的是,在个人破产程序清理其股权资产时,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同时连带破产,合并处理其资产和负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和自然人债务合并重整或者合并清算的程序,债务的重合度、复杂性因案而异,不可削足适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上述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成功经验,通过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实现合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3年7月31日出台《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流程(试行)》,办理法庭外企业自主申请的重组和和解。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承接了企业庭外重组规程的起草工作,类似日本这种庭外合并解决企业及其担保人个人债务问题的平台基本搭建完成。因此,深圳实际上已具备庭内和庭外受理企业破产时合并处理为企业经营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个人债务的法律制度和平台,有条件开展该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处理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下,破局和改革进入快车道指日可待。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联动个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为企业进行担保产生的个人债务进行合并破产,辅以个人破产程序中,联动处理其个人控股的企业债务,实现合并破产,将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并且真正实现破产法的最大价值追求,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来源: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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