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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案例 |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2752号“某某公司与C某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企业从重整期间转向正常经营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便存在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最终转向破产清算的可能性,亦不会因为该阶段的民事诉讼未集中管辖而受到影响。据此,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

【裁判理由】

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劳动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问题。原审查明,2021年10月31日,海某1(2021)琼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二、终止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包含某某公司2)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据此可知,某某公司2自2021年10月31日起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企业从重整期间转向正常经营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便存在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最终转向破产清算的可能性,亦不会因为该阶段的民事诉讼未集中管辖而受到影响。据此,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某某公司2关于本案应由海某2管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某某公司2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某某公司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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