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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1·案例|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

作者: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时间:2022-01-05 阅读次数:851 次 来自: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

案件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破347号(个6)

基本案情

张某,男, 1945年生人,其在1999年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的一笔183万元经营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张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名下唯一房产被拍卖后债务仍未能全额清偿。2021年,张某已年满76岁,身患多种基础性疾病,其负债仍高达97万,生活困难,于6月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听证后,深圳中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并依法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张某1999年即已与前妻离婚,后独自租住于龙岗区上平地街道的村民自建房(分租),每月房租1000元。后因其被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的信息被出租人知悉,出租人要求其于2021年7月23日前搬离,此后临时借宿于友人家沙发。2021年8月9日,张某在福田区下梅林城中村找到新租所(分租),每月房租1800元。张某于2009年退休,唯一收入为养老金约6700元以及深圳民政局发放的高龄津贴200元,养老金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每月向债务人划转生活保障费用2400元。在管理人接管时,其资产主要为执行法院已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余有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因生活、医疗所需动态减少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2003.41元、金融社保卡账户余额47285.88元(被法院冻结暂未扣划)及少量个人随身衣物。

管理人共收到1家债权人某银行申报的债权总额1834471.13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

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提出如下和解方案:豁免其每月支付房租、水电费、自费医疗、基本生活开销的合理生活医疗费用4300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2003.41元、高龄津贴每月200元、执行法院已发放的生活保障费余额9000余元;并在一个月内向债权人支付其金融社保卡账户内全部余额47285.88元以及执行期限内收到的养老金扣除基本生活医疗费用的余额4817元,履行上述合计52102.88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经8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债权人于9月22日书面表决通过和解协议。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并于11月4日履行完毕。

裁判者说

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也是我国境内法院审结的首宗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法院组织和监督以及管理人的协助下,依法开展了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制定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和解协议草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开透明,且具有办理周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灵活的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

同时,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张某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负债后债务人拍卖房产全力还债,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线索,坚持用养老金偿债,每月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张某属于最早一批响应国家号召从事业单位辞职下海的创业者,鼓励创业精神,为创业者兜底,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温度所在。

 法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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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睿

深圳破产法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张睿,男,四级高级法官,深圳破产法庭审判长,曾担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审判长。多次荣获个人三等功、嘉奖、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曾主办多宗重大疑难案件,并参与多份深圳中院裁判指引的调研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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