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向担保人撤回破产债权申报的可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
作者: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33 次 来自:
01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7837号,宏远信诚公司与大庆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02裁判要旨
债权人具有求偿主体选择权,其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担保人重整计划之前向担保人的破产管理人撤回破产债权申报的行为,不影响其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的破产管理人提存拟清偿给债权人的现金及股票的行为,在债权人已撤回申报且不负有强制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
0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5日,庞大集团与大庆农商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大庆农商行向庞大集团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融资服务,重点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借款人缴付30%的保证金,风险敞口由庞大集团在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内,提供全额担保的方式,进行逐笔授信,一次授信期限1年,拟授信20亿元。2017年7月4日,宏远信诚公司向大庆农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期限一年,并同意提供相应保证金。经大庆农商行批准,2017年8月8日,宏远信诚公司与大庆农商行下属分支机萨尔图支行就上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大庆农商行萨尔图支行为宏远信诚公司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同日,签订《保证金合同》,宏远信诚公司在保证金账户内存入保证金17500050元,该笔保证金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同日,大庆农商行为宏远信诚公司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00万元,出票人为宏远信诚公司,承兑人为大庆农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8月7日。因宏远信诚公司于汇票到期日未支付票款,扣除宏远信诚公司已存入的保证金17500049元,欠付垫付款本金32499951元。
因庞大集团未能与大庆农商行签订《增信协议》,大庆农商行于2019年12月8日向庞大集团破产管理人递交了撤回债权申报申请。2019年12月9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批准庞大集团《重整计划》。庞大集团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单方提存了拟清偿给大庆农商行的现金及股票。
0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的规定,大庆农商行下属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与宏远信诚公司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大庆农商行,大庆农商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宏远信诚公司主张权利,故该行是适格的民事主体。
大庆农商行萨尔图支行与宏远信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公司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庆农商行依约为宏远信诚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最终提示付款人支付票款,宏远信诚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于大庆农商行,但宏远信诚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大庆农商行偿还垫款本金32499951元的责任。大庆农商行萨尔图支行已向庞大集团申报债权,其债权已确认,但大庆农商行提交的《关于收到〈关于撤回债权申报的通知〉回执》《关于撤回债权申报的通知》、邮件发送记录、该行律师与庞大集团破产管理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可认定大庆农商行萨尔图支行已向唐山中院撤回债权申报。同时,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已经唐山中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宏远信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大庆农商行萨尔图支行的债权已获得全额清偿,故宏远信诚公司抗辩案涉债权已全额清偿,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宏远信诚公司偿还大庆农商行垫付汇票本金32499951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核心焦点为原审判决宏远信诚公司偿还大庆农商行垫付汇票本金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宏远信诚公司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大庆农商行曾向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庞大集团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随后于2019年12月8日向庞大集团破产管理人撤回了债权申报。大庆农商行系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具有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利,其向担保人撤回破产债权申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因大庆农商行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已经撤回了破产债权申请,庞大集团破产管理人提存拟清偿给大庆农商行的现金及股票的行为,在大庆农商行撤回申报且不负有强制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对大庆农商行产生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因案涉债务未消灭,大庆农商行有权要求债务人宏远信诚公司偿还案涉债务。原审判决宏远信诚公司向大庆农商行偿还案涉债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宏远信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转载来源:第二巡回法庭
承办法官:孙勇进撰稿:王昊、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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