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破产制度 给执行难减减压
作者:温江桦 时间:2016-04-21 阅读次数:1140 次 来自:大河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日,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作为5位发言代表之一,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介绍了今年我省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路线图”。比如统一管理,中院统一管理基层法院执行案;比如异地管辖,超半年未结的执行案一律由异地法院执行。(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2版)
执行难是个老大难,成因是复杂的。以前,千难万难,难在找不到人和物,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都找不到,说“要解决执行难”,说破天都没用。如今,这事儿基本得到了解决,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从点到面、从区域到全国,想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一小时内,就能搜完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
只要能找到人和物,对法院来说,剩下的事儿就是如何苦练“内功”,提高执行效率了。统一管理也好,异地管辖也罢,只要对破解执行难有好处,那就做。
不过,破解执行难,法院要练好“内功”,外部环境也须给力。最典型的,国内的破产制度,只有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
比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撞死了人,要赔偿几十万元,肇事者没那么多钱,可能一辈子也挣不了几十万元,这时候如何执行呢?自然人又不能破产,于是案子就这么眼睁睁地拖着,没有法律的休止符。
法人能够破产,但是有的企业虽然符合破产条件,可所在的地方政府不让其破产,当事人也不申请破产,自愿破产、强制破产的路子都被封死了。破产不能、执行不得,于是案子就这样积压了,执行难就这样产生了。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所说,破产制度与执行工作关系密切。破产制度不完善,运行不畅通,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成为执行积案,长期滞留在执行部门。反之,破产程序运行畅通,执行积案就会相对减少。(河南商报评论员 温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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