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担保、反担保与破产债权申报

作者:破产小咖公众号 时间:2022-02-16 阅读次数:553 次 来自:破产小咖公众号

问题一:

债务人在临界期内的债权清偿行为,导致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消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撤销了债务人临界期内个别清偿行为,那么债权人对担保人是否还享有权利?如图一:

问题二:

保证人为主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人(亦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从债务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了物保反担保。现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亦无偿债能力,唯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抵押物有价值。主债权人如何最大化实现债权?下图三种行权模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