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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

作者:王欣新 时间:2016-05-05 阅读次数:7703 次 来自:民商法眼

    注释:

    [6][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P.82

    [7][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P.26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9]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课题负责人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P.83

    [10][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P.74

    [11]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P.409

    [12][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P.77

    [13]商事留置权是指: 1、由于代理商的交易代理或行纪中介而产生的债权,代理人可以对已由自己占有的财产进行留置; 2、商人之间依据商事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已由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进行留置; 3、委托行业的经营者,对于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而占有的委托人(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没有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委托费用之前,可以行使留置权; 4、铁路、公路、航空、轮船等公司或个人作为承运人,对基于有关承运关系所生的债权未受清偿之前,对运送的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参见柴发邦主编:《破产法教程》, 2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0。

    [14]柴发邦.破产法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0. P.212

    [15]王欣新.别除权论[ J ].法学家杂志, 1996, (2) .

    [16]郭明瑞,等.优先权制度研究[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P.9、10

    [17][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P.84

    [18]申卫星,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于竞合担保[ J ].北京: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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