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 | 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01 阅读次数:240 次 来自: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公众号
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
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企业重整成功后,蝶变为正常市场主体,本应“涅槃重生”。但在生产经营再次步入正轨之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
早前,公司遭遇生产经营困境,被采取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降低信用评级等惩戒措施无法自动移除。如今,公司继续经营,仍处处受限,举步维艰。
为破解以上困境,佛山中院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可促进重整企业信用及时修复,给企业重新出发‘松绑’,打通拯救市场主体的‘最后一公里’。”佛山中院民五庭庭长黎健毅表示。根据《合作备忘录》,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佛山中院将及时推送企业重整信息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快速实现信用修复。
快速移除黑名单,修复市场信用
依托共享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将重整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黑名单移除,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快速背书声明,修复金融信用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据共享信息,经管理人申请后,将为企业添加“X年X月X日经XX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声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影响,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佛山中院一直努力探索及时全面修复重整企业信用,以保障重整企业焕新启航。去年11月,佛山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省内首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办事指引,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提前至重整计划获批准且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让失信主体纳税信用修复搭上了“早班车”,保障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的持续正常经营。

各区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各支行:
为贯彻佛山市委“一号改革工程”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2022年度版)》的总体要求,提升佛山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质量和效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2022年1月29日
关于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佛山市委“一号改革工程”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2022年度版)》的总体要求,提升佛山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质量和效率,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就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
各部门联合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推进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平台、粤信融佛山分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快速传递和动态共享,确保企业重整状态及时公示,促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二、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各部门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市法院负责做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及时接收、获取信息,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做好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归集和共享工作。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
各部门指定专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法院信息联络员定期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共享信息提供至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定的信息联络员。
四、加强共享信息的有效融合运用
依托共享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将重整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依托共享信息,受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影响难以获得融资的,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资料,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X年X月X日经XX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声明。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促进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
依托共享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重整成功的企业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黑名单移除,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按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企业的市场信用修复。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进程,确保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顺畅运行。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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