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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一方破产后因合同解除所应返还的价款属于共益债务吗?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04 阅读次数:371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一方破产后因合同解除所应返还的价款属于共益债务吗?

作者||    金锡杰         

裁判要旨

无论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为何,因为在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王某预付了经营使用权转让金,合同解除后,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返还给进入破产的另一方,王某给付的经营使用权转让金不能实现给付目的,破产主体继续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故本案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破产主体需返还王某的经营使用权转让金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案例索引

《王君、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194号】

争议焦点

合同一方破产后因合同解除所应返还的价款属于共益债务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1.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2.《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解除;3.如《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佳建公司需返还王君剩余25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430,637元能否认定为共益债务。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关于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问题。该合同名称虽为“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但转让的标的即为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就签订合同效果而言,与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同。如单独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而不占有商铺则没有使用价值,亦失去签订合同的意义。且房屋经营使用权并非物权法上的独立物权,故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质上应为商铺租赁合同。

其次,关于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本次再审审理期间王君、佳建公司一致认可合同解除时间系2018年12月26日,故就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已达成合意,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案涉合同解除后,佳建公司占有的剩余25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不当得利的构成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中包括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不当得利情形,即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以及解除后,给付人并没有实现其给付目的。本案中,无论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为何,因为在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王君预付了30年的经营使用权转让金,而实际仅使用5年,合同解除后,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返还给佳建公司,王君给付的剩余25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不能实现给付目的,佳建公司继续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本案案涉《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佳建公司需返还王君的剩余25年经营使用权转让金430,637元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一、二审法院认定该经营使用权转让金并非共益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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