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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 | 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29 阅读次数:1269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2021年浙江法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

案例1: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专业化审判团队;“一揽子”解决方案;信访化解

【受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仇盛、鲁军、廖明军

【债务人户籍地】

建德市××街道××村×号

【管理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因投资经营失败,自2009年开始借贷,逐步陷入高利贷的漩涡中,最终导致债务规模难以承受。截至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前,欠款本金就达300余万元,且与各债权人的矛盾积怨近十年。2021年6月,62岁的金某某向建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以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处置款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清理情况】

建德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由执行局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破产庭法官参与合议庭,同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对金某某的资产状况进行详尽调查。管理人对接金某某及其直系亲属,详细了解其负债的原因及过程,确定将所有债权人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制定“一揽子”化解矛盾方案。2021年7月2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630万余元,到会债权人对表决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得到全票通过。随后,管理人着手拟订《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积极听取债权人意见。由于各债权年数较长,债权人对金某某积怨颇深、意见较大,部分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存在抵触情绪,合议庭成员会同管理人与各债权人逐一进行协商,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做好疏导工作,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在拟订《分配方案》过程中查明,金某某现有的财产为其拆迁安置房,均被查封,其中二套房产已被拍卖,拍卖款可用于偿债资金外,另外一套房产因存在权属争议,未能启动拍卖程序。该房产由案外人居住,因被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先后提起多起诉讼均被驳回,为此案外人持续信访。现该房产登记在金某某的名下,如不对其进行处置,则《分配方案》难以获得债权人支持,个债清理程序也不彻底;如对其进行处置,对案外人权益进行搁置,则房屋腾退将非常困难。合议庭法官会同管理人多次召开线上、线下专题会议,就案涉房产处置进行研讨会商。确定将案外人的购房款作为债务人的偿债资金,其自身权益转化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的方案。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腾房压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经数次协商,案外人将购房款缴纳至法院,作为偿债资金的组成部分供全体债权人分配,案外人作为债权人参与到分配当中。至此《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表决通过,债权人的本金受偿率达到90%。随后,建德法院对案涉房产解除查封,案外人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场多年的信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高审理效果。明确执行局和破产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确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执行局员额法官主审,破产庭法官参与合议庭审理,完善“执”“破”合作机制,形成“执”“破”衔接合力。二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和信访矛盾化解相结合,确定“一揽子”化解矛盾方案,发挥管理人作用,通过多方努力,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十年积怨一朝化解;又让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得以解脱,回归正常生活秩序,重燃生活希望,充分体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概括执行、高效的特点。

案例2:傅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债权转让方式促成一致决;诉源治理

【受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娄焕晓、严慧慧、卢娜

【债务人户籍地】

宁海县××街道××村

【管理人】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傅某在2005年开办了一家橡塑模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傅某自2008年开始对外借款,因融资成本较高,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借款本息,橡塑模具厂也倒闭关停。之后,傅某及配偶外出打工,现傅某从事土特产零售工作,其配偶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家庭年收入不足9万,家庭资产仅有拆迁可获得的房屋及少量拆迁款,因尚未补足购房款,也一直未能拿到房屋并对外出售偿债。2019年有1名债权人起诉傅某偿还借款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续有10余名债权人向宁海法院起诉。经了解,傅某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本金达300万,涉及债权人近30人,基本为债务人的同学、朋友以及同村人,对债务人的品格、家庭、资产等都较为了解,具备尝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现实基础。后傅某向宁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宁海法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审查,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截至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32名债权人共计500余万债权申报,除拆迁公司外均为自然人。经审核,管理人最终确认27名债权人共计350余万债权,不予确认的包括未约定利息等。经管理人调查,傅某尚有一孩在上大学以及母亲需要赡养,傅某及配偶的收入与日常经营、开支、信用卡还款等基本持平。名下有位于非主城区的拆迁房屋一套,尚欠拆迁公司购房款30余万;拆迁款10余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傅某名下有其他土地和房屋,但经管理人核查,部分是挂名、部分早已出售用于归还债务,上述情况也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宁海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报了债权审核结果以及傅某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主要内容为:1.拆迁获得的房屋通过拍卖,优先偿还购房款后,剩余款项按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按比例分配;2.在前述分配比例基础上,傅某承诺在5年内提高10%比例并保证债权最终清偿比例不低于35%。经表决,二名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要求清偿比例不低于50%,清理程序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不同意的二名债权人债权金额不大,仅为15万余元,相差比例也仅为15%。其他债权人主动提出债权转让方式,不同意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由受让的债权人支付差额。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债务清偿方案。现宁海法院已裁定认可清偿方案,并进入实施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的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探索全体一致决原则的灵活适用。经管理审核确认的债权人数有27名,除拆迁公司申报的购房款外,其余债权人均为自然人;经第一次表决,通过率即达到人数的74%以上、金额的95%以上。同时,对于不同意的债权人,主要考虑到债权金额不大、相差不多,若因此导致清理程序无法进行,那么其他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的成本也远高于受让债权支出的费用,进而通过其他债权人补足差额方式受让不同意债权人的债权,以达到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清偿方案。另外,债务人现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信用卡债务不作申报,由债务人的经营收入自行偿还,避免金融债权表决困境。二是一揽子化解纠纷,推进诉源治理。债务人仅有1件执行案件,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预计产生64件诉讼、执行案件,另外,以管理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也将产生诉讼费、执行费15万余元,这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处置后的可分配金额,降低了清偿率。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取得了很好的诉源治理成效。

案例3: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金融债权;实质豁免担保债务;不设考察期;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方飞潮、叶飞、何士锋

【债务人户籍地】

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

【管理人】

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之父经营某家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债务人金某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父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企业经营不善,借款后其父未能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经瓯海法院判决,金某某之父需偿付借款本金1448904.43元、期内利息918.7元及逾期利息,金某某等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之父等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瓯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债务人金某某仍需连带偿还债务100余万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某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0年11月2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次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后,利用其公证员和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优势,同时借助法院执行系统和公证系统双管齐下,全面调查债务人金某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通过对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省公证业务中的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和温州市个人车辆信息查询接口等系统的细致查询,均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任何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金某某目前在某公司上班,月薪约人民币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债务人本人及其父母、前妻、儿子名下均无车辆和不动产,亦无对外债权、投资等其他财产。金某某与前妻的儿子未成年,离婚判决由金某某抚养至成年。除却申请人自身的生活费用,金某某还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温州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2905.36元。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金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34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若不按上述约定归还款项,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将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1年2月25日,因债务人金某某的亲朋好友代其清偿34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部分担保债务,对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探索意义。(1)消除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主观障碍。为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破产法庭专门赴温州市银保监会调研,并召集各金融机构代表参会,听取各银行的顾虑。例如,部分金融机构简单地认为个债清理是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减免债务,甚至认为破产制度可能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却未能认识到此项工作对深化、规范风险处置和提升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会上法院对金融机构的顾虑进行了逐一回应和解答。(2)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客观壁垒。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例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化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提供助力,弥补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缺失,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决策更加规范。(3)强化府院联动,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认可度。为解决个债清理中出现的管理人报酬难、失权期间监管困难等问题,温州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降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成本,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公信力。本案公职管理人充分利用其公证员的职业优势,通过公证系统辅助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更加全面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案例4:施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自由财产;删除失信

【受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林寿兵、张朝晖、林安民

【债务人户籍地】

平阳县××镇××路××号

【管理人】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施某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个人债务集中进行清理。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截至2020年6月,共计4户债权人(其中3家为金融机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125464.64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额1050853.82元。2020年10月,管理人向平阳法院提出申请,称施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均无法通过。因此,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施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清理情况】

平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名下开立有一家平阳县某美容店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店铺登记的房产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路××号,系其与前夫共有,已于2019年1月被执行拍卖。债务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保险、股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无固定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平均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2019年7月经法院调解与其前夫离婚。其女儿17岁,是初三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每年伙食费约2000元。其母亲71岁,在当地敬老院帮工,生活基本能自理,其父亲78岁,身体较健康,父母皆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截至目前,债务人无不诚信行为。

对此,平阳法院召集债权人听证会,向债权人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引入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申报等方面的程序利益。经过协商,全体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均无异议,同意每月留存3060元作为施某某的自由财产。经查,施某某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平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提前删除施某某失信信息。经平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裁定: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为施某某五年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终结施某某名下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同日,平阳法院向施某送达了行为限制令。

【典型意义】

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一套行为规范,还在于促进人民实现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诉求。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中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等基本需要,而保留部分财产给该债务人继续支配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些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施某某案件中,考虑到债务人租房、家庭成员教育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债权人在清理方案中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就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体现。经过充分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重新进行个人信用评价。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本案适用失权复权,提前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也体现了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的政策导向。

案例5: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创新表决规则;预留分配份额;金融机构债权人认同;和解方式结案

【受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臧峻月、张新江、臧丽娟

【债务人户籍地】

长兴县××街道××村××小区×号

【管理人】

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债务人沈某及妻子借款经营家具店,由于经营不善,亏损50多万元。沈某还为其朋友姚某提供担保,姚某借款到期未还,沈某又借款代为清偿债务。2016年7月起,沈某的债务高达230余万元,无力归还,导致多位债权人诉至法院。在执行中,沈某名下除公积金20万元及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9日,沈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长兴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1年8月23日,长兴法院裁定受理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4名债权人申报债权2385347元。管理人确认普通债权为2282199元,优先债权为40000元。参照《企业破产法》、《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等,长兴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方案》。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积极引导债权人,全部同意签署《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方案》,简化后续流程,提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效率。

本案有三名债权人共计119323元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三名债权人因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愿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积极沟通做好引导工作的同时,将该三名债权人的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方案中设置与申报债权同等清偿比例的方案予以平衡。本案涉及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为1002344元。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分别与各金融机构债权人沟通磋商,使得其理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有更高的清偿率和更快的执行力。最终,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打消疑虑,均同意和解协议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21.45%,其余作为坏账进行核销。

管理人在债务人沈某主动申报财产后,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详尽的核实。综合考虑债务人现有财产和未来退休工资收入等情况,管理人提出清偿期限为六年,优先债权40000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1.45%的和解方案,并制定了和解协议方案。将和解协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在和解协议方案中为已申请执行但不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预留财产分配份额。灵活创设预留份额的方案机制,使得各方债权人的利益均得以保障和平衡。二是金融机构债权人认同和解协议。法院和管理人相互配合,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认可和解协议方案,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了部分豁免,积极探索以公力救济途径处理“坏账”的新模式。三是以和解方式结案,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承诺将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对债权如约分期清偿,既减轻了债权人的损失,又使得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

案例6: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

【关键词】

联合清理;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第三方代偿

【受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朱建军、王萍、曹滢钰

【债务人户籍地】

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家园××幢××室、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管理人】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绍兴柯桥科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康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登记成立,原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后减资为20万元,股东为王某锋、王某明。2019年12月10日柯桥法院裁定受理对科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科康公司破产清算之前,已有数名科康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王某锋、王某明,且法院均判决股东王某锋、王某明在减少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科康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股东王某锋、王某明均未缴纳注册资金,后管理人亦向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额。在此情况下,股东王某锋、王某明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柯桥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柯桥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对债务人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以下简称两案),同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王某锋、王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清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依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法调查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积极有序开展债务人资产清查、债权申报审核等工作。两案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阶段发现,两案申报债权人一致,且与科康公司破产案债权人多有重合,考虑到两案减少的注册资金实为科康公司资产,为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通知科康公司所有已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科康公司的债权人未及时向两案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由科康公司管理人代为集中申报。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5户,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6229521.66元。

2021年5月11日,在柯桥法院的主持下两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顺利召开。会议上,首先由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随后的《债务人财产预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两项议案,因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第三方作为投资人提供与科康公司注册资金等额的偿债资金共计200万元,覆盖了两案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故两项议案均以97.04%高票通过。

2021年6月24日至28日两案财产分配正式实施,两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5.6%,科康公司的债权人中未向两案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部分,由科康公司管理人受领分配款后再行分配。2021年7月5日柯桥法院裁定终结两案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1.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联合清理,企业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进行集中申报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个人债务清理促使企业债权人能够以最快速度获得清偿款。

2.两案是在企业破产后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及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下产生的,又因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第三方资金清偿债务而结束,两案的顺利解决不仅起到了对所有企业股东的警示作用,在社会中树立合法经营企业导向,也使两股东从债务泥潭中得以脱身,真正做到了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同时也为解决执行难起到了助力作用。

3.两案深度运用数字赋能,进行线上会议、无纸化表决、实时统计,节约了债权人的参会时间和成本,积极推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理的信息化与数字化,坚持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

案例7: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诚实信用;金融机构助力;社会示范效果

【受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徐荣华、刘道平、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

柯城区××府×幢×单元×室

【管理人】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杨某系某建筑工程国企员工。2012年因与前夫经商失败,负债300余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夫妻离婚,前夫远走他乡,留下杨某独自抚养女儿和偿还债务,每月5000余元工资中的3000元用于还款。但杨某仍积极向上,相继考取了一级、二级建造师证。自2016年起,杨某父母为减轻女儿负担,自愿每月为杨某还款3000元。截至2021年6月申请之日,八年多时间杨某一家清偿债务120余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剩余债务本息仍有180余万元。父母日渐年迈多病,面对巨额债务,杨某一家不堪重负,生活陷入绝望。2021年6月16日,柯城法院受理杨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法院受理后在报纸、法院外网同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共有五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五笔债权,审核认定债权总额1804145.31元,其中本金1115091.29元。2021年7月13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杨某一家多年来积极还款的行为整理成

并通过PPT的形式予以展示,同时提出了三种备选清理方案如下:1.由杨某分五年清偿50%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即杨某前夫)主张;2.由杨某一次性清偿25%债权本金,剩余债务由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主张;3.杨某一次性清偿50%本金,债权人免除剩余全部债务,放弃向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有感于杨某的诚信,初步接受第三种方案。为畅通杨某“解困松绑”有效渠道,柯城法院与金融机构多次沟通协调,于2021年9月29日与稠州银行衢州分行达成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战略合作。杨某以父母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稠州银行申请贷款557545元,款项专项用于清理本案债务。2021年10月8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了债权本金的50%,债权人放弃剩余50%本金及全部利息,放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并不对杨某设置行为考察期,至此杨某所有债务清理完毕。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回访中得知,其中一位债权人被杨某的诚信打动,欲高薪聘请其就职,而原单位也承诺一次性预支五年薪资帮助杨某提前清偿部分银行贷款,最终杨某感念于原单位选择留下。无“债”一身轻的杨某积极工作,2022年1月被评选为衢州市工程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实现了更大的人生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亲人、金融机构贷款的帮助获得债权人谅解、实现社会价值的典型案例。一是严格限定清理对象,防止程序滥用。本案经充分调查确定杨某确系“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首先负债原因是经营失败;其次多年来积极还款并得到亲人的支持;最后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仍努力提升个人还款能力。本案既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释放了“诚信可期”的积极信号,也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诚信、有积极偿债意愿及行动的被执行人,法院、债权人、全社会将给予其帮助及宽容。二是打破融资难壁垒,搭建清理新路径。本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贷”是专门为诚信债务人量身定制的贷款业务,是对被执行人现实需求的回应,为债务人快速筹集清理资金提供了支持与助力。三是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本案杨某清理成功后,不仅回归正常生活,还在单位、社会实现更大人生价值。其亲身经历就是诚信教育的有力载体,激励和鼓舞所有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主动清偿债务,重新为社会创造价值。

案例8: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执破结合;房产处置

【受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施林鸟、王其委、忻鹏宇

【债务人户籍地】

天台县××街道××花园×幢×单元

【基本案情】

陈某本来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前夫炒股失败对外负债,陈某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1年,天台法院拍卖了陈某的房屋后,陈某在天台法院共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涉案普通债权标的共计113.5万元。执行法官发现陈某符合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引导陈某提出申请。陈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申请并提交财产申报表、征信报告、近5年流水,签署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2021年9月22日,天台法院受理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陈某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即通过第三人代偿以及放弃领取安置费而将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的方式一次性清偿52.3万元。

清理过程中,天台法院积极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意义,并向债权人释明个债清理程序对于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基本要求,各债权人均对陈某背负夫妻共同债务表示同情,但是认为清偿金额过低。事后,陈某亲属表示愿意再替陈某清偿3万元,后3位债权人因考虑到陈某已经退休,如果按正常执行,需要15年才能清偿55.3万元,经沟通协商,最终同意了该债务清理方案。

【典型意义】

对2021年天台法院涉房产处置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房产被拍卖后仍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212人,共有739件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如果能够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不但能够畅通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而且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为此,天台法院推进执破融合工作,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审执破”预立案审查实施意见》,实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筛选”转变。对执行中拟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案件,在资产处置后由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引导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再由执行局员额法官进行审理,通过对部分安置费用的调整和引入第三方代偿的方式来提高清偿率,从而实现成功清理。本案由执行局员额法官办理,能有效发挥执行部门在财产调查、解除强制措施等协助工作上的优势。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与一般执行程序相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具有概括执行的特点,能够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本案为涉及房产处置的执行终本案件提供了有效退出机制,为推进执破结合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案例9: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键词】

个人债务重整;涉执信访矛盾化解;整体共赢

【受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张建华、唐春萍、杨全保

【债务人户籍地】

遂昌县××街道××街××弄××号

【管理人】

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遂昌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9日,该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此后,该院又陆续立案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累计执行标的额达260余万元,均以程序终结结案。

遂昌法院在王某某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00余万元巨额债务,拖欠至今已长达20余年。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加之自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长期以来王某某一边照顾母亲,一边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每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他就四处逃避,因此多次遭到债权人的威胁甚至殴打。有的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执行到款项,还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信访。

2020年下半年,遂昌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点突破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1年4月,因王某某父亲(已故)的房产被征迁,王某某继承了237万元拆迁款。2021年4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遂昌法院正在试行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的做法后,为了彻底解决自己长达20多年的债务问题,不再过四处躲债、担惊受怕的日子,便主动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

【清理情况】

在王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1件案件外,王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32笔债务。重整过程中,遂昌法院审查确认王某某对外欠债355万余元,可分配款项为237万元,由于债权人之一的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以内部规定不允许为由不愿作出让步,导致重整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多次与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修改内部规定,并组织各方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比例达成一致。成功达成协议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表示该行将以此案为起点,依托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其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进行改革,最大程度实现其自身不良贷款回收的同时,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

2021年6月21日,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2021年6月24日,遂昌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汇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该院作出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裁定,对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全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司法和谐、公平公正的“晴雨表”。涉执信访案件如若不及时解决,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本案系遂昌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畅通此类“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免除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合理性,积极开展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

案例10:胡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财产申报不实;诚信度表决;杜绝恶意逃债

【受理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李浙西、周煜恒、童昱

【债务人户籍地】

龙游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

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胡某、吴某系夫妻,二人多年经营外贸生意,并投资设立多家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22件,金额380万余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二人名下房产与车辆被依法处置,用于偿还债务。2021年10月22日,胡某、吴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1年11月1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经统计,共有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7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9939718.84元。同时,根据债务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载明的信息,管理人实地前往安徽蒙城、浙江兰溪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对外投资多家公司却未如实申报,更有证据指向申请人有收入未用于清偿执行债务。面对管理人的质询,申请人辩称上述公司系多年前投资,公司名下无财产,也不具有任何价值。在调查中,债权人还提供债务人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债务的线索,经调查发现债务人隐瞒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的事实,与其申报的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对此,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推进过程中,二人配合度低,态度变得消极,影响清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2021年12月3日,龙游法院召开胡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会议,两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接受债权人质询,且根据会上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表决,无一债权人对二人投诚信票。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据此,管理人于会后提请龙游法院终止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建议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龙游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终止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尤为关键。除了通过财产申报等方式确定是否有需要终止个债清理程序的情形外,通过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表决等程序,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一项重要参考,既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也是关乎此后和解协议能否顺利达成的“先期测验”。本案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的不当行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导致无法取得债权人的谅解,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少数债务人瞄准了该项制度的人性化特点,试图通过该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本案正是给部分心存侥幸心理的申请人敲响警钟,若其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申报,那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是很好的“照妖镜”,让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显形,更不会让“假清理、真逃债”的图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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