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作者:破易通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时间:2022-03-29 阅读次数:480 次 来自:破易通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公众号
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2年2月21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依据刘少明的申请裁定受理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指定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3月28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503破1号之一《公告》,公告载明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公告原文:

通知原文:
关于召开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2022)QJF破管知9号
2022年2月21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依据刘少明的申请裁定受理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指定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3月28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503破1号之一《公告》,公告载明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定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破易通平台召开(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1918),请你公司/你准时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开始前2日,管理人将会议资料文本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各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后附[债权人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参会指引]二维码,扫码即可获取详细参会步骤:

特此通知。
红河州全聚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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