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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印章如何管?如何用?

作者: 时间:2016-07-01 阅读次数:5399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参与人(排名不分先后):李洪君、添添、董振班、张晓红、善泽、乃菲莎、王晓武、卢和平、曹刚、李焱、李楠

  整理人:钟敏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续的标志,是企业身份和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司印章主要分为公司公章(也称“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与报关专用章。其雕刻一般需要公司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司介绍信等文件先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开出证明后方能到指定的地点雕刻。印章的形体、规格都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破产人印章的效力如何以及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对破产人印章使用进行监督。本文建立在破产法快讯交流1群讨论的基础上,并且希望通过以下问题的探讨,寻求一套完善的破产人印章管理事务的操作规范。 

  一、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原有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人被宣告破产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虽然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接手其日常运营和管理后,破产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在此期间,破产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未被注销、终止,仍享有法人主体资格。因此,破产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虽处处限制使用状态,但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应该如何通过控制公章从而达到监督企业的目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该法条中的印章种类包括: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自破产宣告时其保存、管理破产人印章的权力。但由于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企业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债务人企业内部的管理事物及财务支出。但是《企业破产法》也规定,破产人仍可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破产人可能还需要对外签订必要的合同文本且破产人仍需支付日常正常开支,因此在破产人自行管理经营事务的情况下,印章的接管作为管理人控制监督破产人的一种方式,如何把握监督的力度,成为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

  对此,有群友提出可以控制破产人已在银行备案的印章中(一般而言,企业需要在银行备案的印章包括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会计章与公章等,每家银行有不一样的要求,可留意银行对账单以确定企业的银行备案章)的一个或两个,从而达到控制企业日常开支与银行转账的目的。

  同时,也有群友建议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建议对原企业公章外圈打个缺口,以示区别前后使用,同时又不影响银行内部验印。因为针对银行、税务、电力、电信等部门,以及一些居于强势地位的大客户,破产人原印章的使用还是需要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人的印章,破产人使用未备案印章签订合同,此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企业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包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盖公章并非企业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的情况)。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通过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型合同的效力,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存在违法的内容,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企业以这些除备案公章以外的其他公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相关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3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破产程序具有其特殊性,破产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接管企业等都是公开信息。笔者认为,除法律明文要求直接通知利益相关方的情况外,如破产公告已经满足了法律的要求,应该认定管理人对于一般利益相关方已经尽了通知的义务。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与管理人核实公章的真伪,因此不宜认定为表见代理,而应由合同相对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破产人起诉,原告盖企业法人章还是管理人章?依据是什么?

  若是破产人起诉,原告是破产人,管理人是诉讼代表人,盖企业公章比较合宜。但若是撤销权及其他应当由管理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是管理人,盖管理人公章。

  本文在整理成文的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文献:

  [1]《企业公章和内部印章效力等法律问题的探讨》

  [2]《企业印章若干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

  [3]《破产人印章的效力及使用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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