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以合同方式限制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裁定受理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 时间:2022-05-31 阅读次数:360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债权人以合同方式限制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裁定受理
裁判摘要
本案出质人鼎典物业公司与质押人华融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合同约定事项,目的是股东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作为质押,保证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实现,系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表示。而股东行使对公司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系股东作为出资者对公司享有的管理公司的决策权利,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或者剥夺。本案鼎典物业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系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管理的决策权,股东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鼎典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兴全,以全体股东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代表鼎典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华融信托公司以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经其同意,申请无效,请求驳回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理由和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130号
申请人: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9405Y。
法定代表人:叶兴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婧,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俞皓,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0年4月15日,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鼎典物业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鼎典物业公司于1998年9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该公司2018年9月19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股东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聚丰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1020万元、出资比例51%,股东叶兴全认缴出资736万元、出资比例36.8%,股东金瑜认缴出资144万元、出资比例7.2%,股东重庆华天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5%。该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代理房屋销售;室内装饰设计;批发、零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弘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鼎典物业公司、聚丰房地产公司、叶兴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700万元等,该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渝0108执478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由首轮查封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置,申请人自行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渝执38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鼎典物业公司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7460万元、逾期归还本金的违约金19492万元及利息等;该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8)渝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鼎典物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岸区南滨路88号、89号房地产[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1077462号产权证中的第22-2号房屋除外]。
鼎典物业公司关于同意破产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本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决议如下: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鼎典物业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同意授权叶兴全全权办理破产申请事宜。本次股东会程序内容合法,从决议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该决议股东叶兴全、金瑜签名;加盖股东聚丰房地产公司、重庆华天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印章。
重庆汇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渝汇捷评[20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人聚丰房地产公司,被评估单位鼎典物业公司,评估目的为委托人拟申请破产清算,本次评估系为委托人了解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包含货币资金、电子设备、房地产、债权债务等;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评估结论:鼎典物业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帐面价值为1,423,546,224.15元,负债帐面价值为1,498,030,690.15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帐面价值-74,484,466.00元;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甲方华融信托公司与乙方北京中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鼎典物业公司、丁方聚丰房地产公司、戊方重庆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贷后监管协议》,第3条约定丙方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江山1号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均归监管人员(甲乙方合称监管方)和丙方共同保管;对共同保管的印鉴证照的使用应经监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等。同日,鼎典物业公司的4个股东(出质人)分别与华融信托公司(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目标公司:鼎典物业公司,债权人:华融信托公司,债务人:鼎典物业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31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等;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第7条出质人承诺目标公司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在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表决同意;第8条目标公司申请破产,出质人行使任何股东表决权,须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等。
听证中,鼎典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兴全陈述:因鼎典物业公司将单位印鉴交由华融信托公司监管,故破产申请书不能加盖鼎典物业公司印章,而是由股东会形成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鼎典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华融信托公司以函件形式向本院陈述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经其同意,申请无效,应当驳回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申请人是否系申请破产的合法适格主体,即公司经合同约定印章被监管、公司股权被质押情形下,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是否适格。二、鼎典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本院认为,关于已经合同约定印章被监管下法定代表人叶兴全根据股东会决议的签名能否代表公司的意志,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问题。华融信托公司与鼎典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鼎典物业公司的公章被华融信托公司监管,公章的使用应经监管人同意方才使用。现鼎典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未经华融信托公司同意,破产申请书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叶兴全签名是否可代表公司行使破产申请权。本院认为,破产申请权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特别程序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不应以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剥夺。鼎典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市场主体,其有权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非鼎典物业公司原因不能加盖公司印章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破产申请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为此,法定代表人叶兴全可以代表鼎典物业公司行使破产申请权。
关于已经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股东行使任何股东表决权,应当经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股东是否有权行使申请破产清算的表决权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本案出质人鼎典物业公司与质押人华融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合同约定事项,目的是股东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作为质押,保证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实现,系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表示。而股东行使对公司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系股东作为出资者对公司享有的管理公司的决策权利,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或者剥夺。本案鼎典物业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系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管理的决策权,股东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鼎典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兴全,以全体股东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代表鼎典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华融信托公司以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经其同意,申请无效,请求驳回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理由和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鼎典物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8执4788号执行裁定书及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均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证明鼎典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渝汇捷评[20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被评估单位鼎典物业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帐面价值为1,423,546,224.15元,负债帐面价值为1,498,030,690.15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帐面价值-74,484,466.00元,该报告系原件,合法有效,足以证明鼎典物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原因。据此,申请人以鼎典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理由成立,本院可以受理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圆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