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破申(预)3号公告
作者: 时间:2022-06-10 阅读次数:6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1725破申(预)3号
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及关联企业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为降低法庭内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7日起对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及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曾于发布公告,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5日,可进行债权申报。2022年2月25日,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辞去职务,移交的材料中发现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定于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未申报的债权人可进行补充债权申报。
债权补充申报地点:山东省郓城县工商银行院内办公楼三楼301室;联系人:樊所长,13573095099),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8:00。申报的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本院裁定受理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重整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权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郓城长江纤维有限公司、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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