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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破产管理人简介

作者:王元韬 时间:2016-08-20 阅读次数:3870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作者简介:

  王元韬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 法学硕士

  一、破产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概述

  美国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最重要的有两点,第一,使债务人可以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第二,使债权人可以较公平地获得清偿。为了保障这两个目的的实现,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这个机构就是破产管理人。

  在美国法中,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源于信托法,因此破产管理人也被称为破产托管人。

  二、破产管理人分类

  美国破产案件中有三类管理人,第一类是联邦破产管理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第二类为临时破产管理人(Interim Trustee)、第三类为正式破产管理人。

  通常,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根据法定程序选举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前,联邦破产管理人会指定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临时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其职责与权力与破产管理人相同。正式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联邦破产管理人会任命一些专业人员组成“破产管理人小组(trustee panel)”,这些人主要负责清算程序。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联邦破产管理人通常都从“破产管理人小组”中选取。联邦破产管理人有时也指定不属于“破产管理人小组”的人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主要发生在重组程序以及由重组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的案件中。联邦破产管理人还任命“永久破产管理人(standing trustee)”,负责所有农场主破产和市政破产的案件。破产管理人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有选举权的债权人必须是持有无争议的、固定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而且不得享有与一般无担保债权发生重大冲突的利益。作为债务人的内部人员的债权人也没有选举权。然而在实践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破产管理人的情况很少发生。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选举破产管理人,那么临时破产管理人就继续履行其职责成为破产管理人。因此,破产管理人主要由联邦破产管理人指定。总的来说,美国联邦破产管理人是与私人破产管理人(privatetrustee)相对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私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而私人破产管理人则是以私人身份为了取得报酬而替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三、联邦破产管理人

  一个破产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对其进行合适的管理是公共利益所在。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法律界就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为各方利益提供保护。联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1978)中作为一个尝试性制度被创制的。联邦破产管理人是政府机构,但是不直接代表政府的管理或财政利益,也不单独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代表整体公共利益。原本这个制度只在18个联邦司法区(Federaljudicial districts)适用,1986年,国会扩大了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今,除了北卡罗来纳州和亚拉巴马州外,其他的州都已采用。

  根据1986年的《司法体系与司法程序法》(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dure),联邦划分为21个地区,每一个地区设一名联邦破产管理人。除了这21名联邦破产管理人外,还有95名现场办公人员(field offices),他们大部分都接受助理破产管理人(Assistant United StatesTrustee)领导。这个制度受到来自联邦破产管理人基金会(United States Trustee SystemFund)的资助,基金会经费主要来源于需要破产制度保护的当事人以及商人。

  联邦破产管理人以及助理破产管理人由联邦总检察长(The Attorney General)任命。联邦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总部(Executive Office for U.S.Trustees)位于华盛顿,主要为管理人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指导,以及负责对联邦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作进行总体上的监督,同时处理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行政办公机构主管,其权力来源于联邦总检察长,负责监管包括行政主管办公室、顾问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监管机构以及计划政策制定执行机构在内的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机构同时为在执行联邦破产法律时遇到困难的私人破产管理机构提供行政上与管理上的帮助。

  四、联邦破产管理人职责

  (一)职责概述

  联邦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角色是作为破产程序的监管者(watchdog over the bankruptcy process),就如《联邦破产管理人目标宣言》所述:“联邦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目标在于:通过执行破产法律、对私人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以及维持良好的运作管理水平来维护联邦破产体系的完整(integrity)以及提高其效率”。

  美国联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Department ofJustice)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的目的在于为了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最大化,而促进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同时提高其运作效率。联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的中立执行者,这个制度立法初衷,便把它定位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监管者。笼统的讲,联邦破产管理人负责对各种类型破产案件——从自然人的破产到大型企业的清算——操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为了依据破产法公正、快速、有效地处理破产案件以促进公共利益,管理人关注破产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私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合规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运作,同时保证案件的处理符合相关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定。另外,它还会依据联邦刑事方面的法律对破产案件中的欺诈(fraud)和权力滥用(abuse)的行为进行调查。为使其顺利履行职责,管理人拥有行政管理、规章制定以及诉讼等广泛的权力。

  联邦破产管理人的核心任务之一在于与破产案件中的欺诈和滥用权力行为作斗争。管理人对债务人逃避用其部分税后所得支付其债务的行为、隐藏资产的行为、进行虚假的财产申报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以及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来证破产法的实施。同样,管理人也会对在破产案件中侵害债务人利益的债权人、律师以及破产申请准备人(petition preparers)等行为人进行调查与处罚。

  (二)具体职责

  联邦破产管理人根据联邦破产法律负责对下列破产案件的运作进行监督:

  1、《破产法》第七章的清算程序(Liquidation proceedings)。在第七章的清算程序中,除了部分免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外,其它都要被收集和清算变现。然后由一个被指定来管理债务人财产的私人破产管理人分配给各债权人,一个合格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庭批准后,除了根据联邦破产法所禁止的以外,其大部分债务可以被注销。

  2、《破产法》第十一章的重组程序(Reorganization proceedings)。根据第十一章提出破产的申请人大部分是企业。债务人,通常在债权人的参与下制定一个重组计划以决定是对债务进行全额抑或是部分清偿。“占有财产债务人”一般会继续经营企业直到重组完成,除非有破产管理人根据第十一章被指定。

  3、《破产法》第十二章农场主和渔业经营者债务调整程序(Family farm and fishermanreorganization proceedings)。第十二章允许一个合格的农场主和渔业经营者提出破产申请,重组其农场业务以及渔业,清偿全额或部分债务,同时继续经营。联邦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任命永久破产管理人担任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直到破产申请提出地联邦破产法院所确认的清偿方案中的债务人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为止。

  4、《破产法》第十三章自然人债务重整程序(Wage-earner reorganizationproceedings)。第十三章,一般称为自然人破产,主要运用于自然人根据一个在三年至五年内必须完成的债务清偿计划对其资产进行重组。要符合第十三章的债务注销条件,自然人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负债不能超过一定数额。联邦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任命永久破产管理人担任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直到破产申请提出地联邦破产法院所确认的清偿方案中的债务人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为止。

  5、联邦破产管理人的其它具体职责

  (1)任命与监督私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依照破产法第七、十二、十三章进行财产收集以及向债权人分配资产,同时在私人破产管理人不能或不愿任职时担任破产管理人;

  (2)审查相关信息披露说明(disclosure statements)以及专业人员留任的申请,保证在破产案件中相关信息通过文件、日程表、信息披露报告、重组计划书等其他形式进行传播时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保证破产财产的管理是及时和有效率的,同时付给专业人员的报酬是合理的,审查相关专业人员,比如说律师、会计对经费的运用情况;

  (4)对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当涉及犯罪时,根据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程序向检察官报告;

  (5)在根据《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的重组案件中,负责指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和召集债权人会议;

  (6)推动《破产法》实体与程序上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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