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上)

作者:王科建 时间:2016-09-15 阅读次数:5063 次 来自:海坛特哥

  三、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典型案例

  为了使读者更加深刻理解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列举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的2个案例,分别说明税务债权如何得到全额受偿、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等。

  (一)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

  1、基本案情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无力偿付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的影响,超日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

  2、审理情况

  上海一中院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9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2014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发布《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关于确定投资人相关情况的公告》等文件。管理人结合超日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九家联合投资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中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超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

  《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于同年10月23日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经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于10月28日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全额受偿。超日公司更名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实现盈利。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超日公司重整成功。

  (二)大连证券破产案

  1、基本案情【9】

  成立于1988年的大连证券是大连地区首家专业性证券经营机构。在停业整顿前,大连证券在全国共有22家营业部,在深沪两市券商综合排名曾分别列居第33位和第39位。2002年9月,大连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七个月后的2003年4月,证监会以“大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责令大连证券关闭。

  2、案件结果

  2003年5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上述政策减免了部分税收。

  四、上篇结语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10】

  企业破产原因非常复杂,所以,对无挽救希望的企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可以避免该企业扩大;对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大中型企业要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尽力救助,使其恢复生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家(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做到“不与民争利”,拯救企业、拯救职工、拯救市场。

  注释:

  【1】根据笔者参与的某破产重整项目所涉企业;

  【2】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63号);

  【5】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的回答内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6】2016年6月18日,徐战成在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之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专题培训上的讲课内容;

  【7】2016年6月18日,徐战成在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之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专题培训上的讲课内容;

  【8】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9】

  【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6月2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上一页 12 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