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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点梳理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重组收购法律实务问题(一)

作者:唐周俊 时间:2016-09-24 阅读次数:2271 次 来自:IPO案例库

  自2015年,以上市公司为载体的重大资产、产业并购风起云涌,同时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举牌、收购、反收购等围绕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不仅如此,监管机构在2016年以来,对资本市场借壳、重组等也出台了若干新规,这些新规对上市公司、对重组标的影响究竟是怎样的呢?

  此外,在上市公司借壳、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实务过程中,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雷区,比如借壳的具体实务操作、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公司章程治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实务问题也亟需厘清。

  本文将从业务实践出发,针对以上问题做系列探讨。

  一、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基础体系

  交易前结构:

  交易后结构:

  二、关于并购重组监管特点

  理念变化总体思路:向市场化过度

  1.针对产业整合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度

  并购交易的审核理念逐渐由过去对作价、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向放松管制转变。尤其对于经过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后的产业整合而言,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信息披露,通过完善公司的博弈机制,发挥小股东在过程中的参与权,保证定价和交易过程中的程序正义。

  2.流程简化、分道审批,审核效率提升

  对于涉及多项许可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分工、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

  分道制实行,优质并购重组申请豁免,直接上并购重组审核会,进一步减少审核周期。

  3.支持并购重组创新,完善机制安排

  研究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加定价的弹性;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发展,改善并购融资环境。

  4.分类审核,借壳上市、配套融资审核趋严

  明确规定借壳上市与IPO“等同”审查,同时对并购配套融资的审核变为谨慎、对其必要性更为关注。

  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一定比例;

  上市公司使用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收购资产;

  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对外捐赠资产;

  上市公司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上市公司受托经营、租赁其他资产或将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

  上述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才是重大资产重组。

  禁止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采购和销售等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核准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组行为——重大资产触发条件

  对不构成借壳上市、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均不需要审批。

  3.触发比例相关计算方法

  (1).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2).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四、关于借壳上市

  1.借壳交易架构

  交易前结构:

  交易后结构:



  2.借壳上市的界定

  《管理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3.借壳上市——相关指标计算

  《管理办法》(2014)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考虑到《管理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1)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2)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4.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1)修订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5.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确定累计原则的期限

  现行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多长时间内注入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借壳,只要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后无论期限,只要累计注入的收购人资产达到一定规模,都将构成借壳。

  征求意见稿确定累计原则的期限明确为60个月,如收购方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60个月后再进行资产注入,则不构成借壳。

  (3)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完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征求意见稿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持股比例、表决权、董事会成员等方面控制权。

  (4)增加借壳的条件,防止监管套利

  借壳上市,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征求意见稿增加如下条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于借壳条件比IPO更严格,防止重组方在重组借壳与IPO的监管套利。

  (5)取消借壳的配套融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征求意见稿取消借壳的配套融资,强调重组方的资金实力,限制投机资金通过配套融资炒作借壳。

  (6)延长借壳的锁定期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规定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的持股锁定要求,并延长了新进入上市公司的其他小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促进上市公司原股东及重组方保障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7)严厉追罚规避借壳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借壳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借壳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三项配套保障措施

  证券交易所强化一线监管:

  明确重组上市项目复牌前一律召开媒体说明会,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董监高、重组方、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均应参会回应市场关注,充分接受市场监督,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媒体说明会业务指引;严格对重组上市行为的信息披露问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发现的线索,作为证监局现场检查和证监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ST煤气于7月6日成为第一家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上市公司)

  证监局加强现场检查:

  重组上市项目草案披露后,一律安排现场检查;对2011年证监会明确重组上市规则以来已经实施完毕的重组上市项目,也要分批开展现场检查,进行重组上市项目“回头看”;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严格监管执法:

  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方案中止或终止的,不得豁免信息披露法定责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同步问责;抓典型个案,加强业绩承诺监管,持续督促重组方履约践诺。

  五、关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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