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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为企业留住再生之机

作者:方 亮 时间:2016-10-03 阅读次数:1276 次 来自:辽宁日报

    2016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年,随着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企业破产的事件明显增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法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共计7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收案件2000余件。

  企业破产本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但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复杂,有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走向破产显然令人遗憾。况且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强行破产清算客观上也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已引入了“破产重整”这一制度,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能为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并且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不少企业正是通过破产重整起死回生,获得了二次发展的机会,其中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进驻企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各项财产及营业事务。然后企业要制定出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并且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佐发撰文指出,如果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解决三大难题。一是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实施公平、合理且有效率的债转股。二是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解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息的不对称。三是通过重整程序可以激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谈判,寻找一个能够使得所有人境遇得到改善的解困办法。

  关于破产重整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作为广东省潮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广东金曼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2002年因持续亏损退市。公司连续亏损、负债累累,主营业务急剧萎缩,公司的重要资产已被查封、拍卖,执行完毕,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负债总额高达44.28亿元。

  2014年,金曼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当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进驻企业,对企业实施了重整计划。6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通过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盘活了企业,最终法院终结了破产程序,企业实现了起死回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深入研究法律条款,借鉴多方经验,就会为企业留住一次再生的机会。

  □本报记者/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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