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能为降杠杆新政做什么?
作者: 时间:2016-10-13 阅读次数:1531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等原则。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其中,第六条再次强调破产法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本文摘录国务院本次发布的降杠杆、债转股相关文件中与破产法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摘录:国发〔2016〕5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1、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2、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3、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4、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5、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6、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7、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8、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摘录:《去杠杆:七条路径求解难题》 新华社 2016年10月10日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 刘铮 安蓓 郁琼源)国务院10日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了去杠杆的七种主要途径。
降低企业杠杆率,通俗地说就是降低企业负债率,使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尽量轻装上阵。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已经把去杠杆作为“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一。然而,加杠杆易去杠杆难,更何况是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推进。这一顶层设计的出台,为逐步破解企业去杠杆难题描绘了清晰的路线图。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采取的多种举措,都是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说。
开辟融资新渠道,打通退出通道
企业债务负担较重,“入口”和“出口”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解决。意见一方面提出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另一方面指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实际上是扩大企业融资的‘入口’;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是打通出清‘僵尸企业’、释放信贷资源的‘出口’。”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在“立”的同时,“破”也必不可少。市场经济下企业有生也有死,资源才能“转”起来,沉重的债务负担才有可能“解套”。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改革建立长效机制,政府做好引导和社保兜底
企业债务问题表象是负债重,根子在于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完备,导致举债缺乏硬约束。为从长远上解决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北师大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分析,意见把现代企业制度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抓住了问题关键。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三点:一是法治力度,违规成本要高;二是责任明确,主体责任谁来负担;三是激励机制,企业绩效提高了相关人员应当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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