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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的“司法供给侧”改革

作者:孟焕良 时间:2016-10-17 阅读次数:1635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随着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深入推进,法院破产案件将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如何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衢州中院院长魏新璋认为,关键在法院内部也要实行司法供给侧改革。

    在破产审判资源配置方面,应积极争取成立破产审判庭,选定一批精通法律业务、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优秀法官充实到破产审判一线,造就一支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

    在内部机构协调方面,要打破庭室壁垒,实行扁平化管理,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要健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办案质量、破产程序执行情况等,分别规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对法官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破产案件一般不设审限,但完全放弃可能会导致审理拖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审理计划,以项目化管理、清单式实施为抓手,逐案盯紧盯牢,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指导和管理,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提升队伍素质。

    在工作机制上,要勇于改革创新。完善执破衔接机制,执行程序开始时,只要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不能时转入破产程序无异议即可启动。健全简易审理机制,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要坚持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重视引导申请人主体的多元化,目前破产申请人主要是债权人,并且多数是普通债权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探索社保、税务、电力等部门作为“僵尸企业”破产申请人。要加大债务人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 “晾晒”债务人信息,吸引更多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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