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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小危困企业破产重整问题

作者:王海军 时间:2016-10-29 阅读次数:2118 次 来自:首席法务

  作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王海军

  在当前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受制于企业自身实力弱小和外部环境恶劣的影响,一部分中小企业发展步履维艰,还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生存处于危困境地。其中部分中小企业之所以处于危因境地,可能并不是由于自身经营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由于这些企业给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使或有负债变为真实负债,或者金融债权恐慌式多轮资产保全,或者流动资金链暂时断裂,而这些企业的产品、技术或市场可能还是不错的,如果这些企业死掉,不仅给政府带来巨大人员安置压力,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混乱。

  据了解,地方政府也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来救助这些企业,例如税费减免、土地变性审批、财政补贴等,但这些支持还不足以帮助这些企业解危救困。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发现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对企业自救是比较有效的。所谓兼并重组,就是引进在资金、技术及管理经理方面有优势的先进企业兼并重组危困企业,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实践中兼并重组机会往往可遇不可求,对于兼并企业来讲,也不太愿意全盘接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负债,因而破产重整是显得更为重要,而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兼并重组也可以是一种重整方案。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照《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进行重整,使该企业避免破产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制度。以下,我主要从破产重整观念、破产重整条件、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和时限,以及破产重整方案等方面进行介绍。

  1、关于破产重整观念

  企业本身存在谈破产色变的现象,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破产等同于倒闭的观念根深蒂固,企业主普遍认为,企业一旦与破产搭边,就意味着经营能力、财力及声望的全面丧失,在企业陷入困境后,不愿也不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去挽救企业。再就是拯救理念缺失,在危困企业风险处置中政府、金融机构是企业发展的利益相关方,要使其从单纯考虑自身利益向以危困企业重生复兴为主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2、关于破产重整的条件

  破产重整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前两个也是破产清算的条件,而第三个是专属于破产重整的条件,其门槛大大降低,因为危困企业能清楚认识其将来是否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可依据该条件主动提起破产重整程序。

  3、关于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

  首先,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这主要是突破上述破产就是倒闭的观念即可。其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债权人均查封了债务人主要资产,在后查封债权人或者没有查封到财产的债权人方申请破产程序。但这种申请一般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要求对非享有优先权的财产进行平均受偿。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4、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及时限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在七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方案,最长还可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方案后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分为优先受偿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方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方案意味着重整方案获得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方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再与之协商,协商后可再表决一次,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可强制通过重整程序: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受偿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法;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破产重整方案通过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在三十日内批准并公告终结重整程序。

  5、关于破产重整方案

  根据已有的经验,重整方案可以有很多种,但以下方案在实践中具有示范意义。重整方案要获得政府支持,这就需要债务人事向政府提交预案,获得政府在税收减免和社保缓交方面的支持。重整方案最核心的是与主要债权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达成一致,要求银行尤其是享有优先权的先暂停对债务人追债,但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贷款到期,不能追债那么贷款将成为不良贷款,银行可能要受到处分,而且重整企业也将不可能再得到银行的贷款或者置换贷款。

  鉴于此,由重整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组建调剂贷款的资金池。而这个资金池的主要作用就是用来调剂贷款到期时的贷款置换。换言之,一旦银行某一笔贷款到期就从这个资金池里边拿出来偿还该笔贷款,这笔借款清偿后银行还必须再贷款给该公司,然后再把贷出来的钱放到这个资金池里边。这样就缓解了企业贷款到期的时间,从而以时间换空间。另外,银行在置换贷款时必须把利息降到基准利率,同时银行必须要在原来贷款的基础上给该重整企业增加贷款,以保障该公司能够有效运转起来,从而最终保证银行收回之前贷款的可能性。

  同时,还需要将重整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召集在一起,要求客户也不能再继续向该企业索要货款,重整企业也承诺在此之后的所有交易中现款提货,销售商或代理商也要加快资金周转。在此之前重整企业所欠的货款要停止计息也要停止追究违约责任。最好能要求这些客户对所欠货款在享有折扣的情况下由该重整企业分期清偿。

  对于涉及管理问题的重整企业而言,要求重整企业必须重新调整其管理人员、经营思路和管理方法,并结合上述谈判形成重整方案。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种重生制度,对于重整企业、政府和债权人均是多赢的,应当得到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分重视和支持,希望更多的受困企业能据此获得新生。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首席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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