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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许美征: 运用DIP制度助力供给侧改革

作者:戴建敏 时间:2016-10-31 阅读次数:1332 次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从参与法律制定,到投身破产实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原副司长许美征在离休之后,依旧活跃在专业领域,多次主持国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新版《企业破产法》颁布十年来,作为早期的建设者和后期的参与者,许美征见证并参与了破产重整在国内实践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以及出现的偏差。“在国内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如何让破产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的任务。”许美征称。

  《21世纪》:破产制度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能够起到哪些作用?

  许美征:我国当前正处于去杠杆、消化产能过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在结构调整中,需要淘汰落后和过剩的产能,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这需要破产清算制度。同时,国内企业中也存在一些具备存续价值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却因为高负债等原因难以维持。

  通过破产重整的形式能够使这些企业恢复新生。此外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整合过剩产业,也都需要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支持。

  实际上,在美国20世纪末的互联网泡沫危机,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对危机的处置都起到重要作用。美国通用汽车的破产重整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在重整过程中,通用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把优质资产盘活、恢复生机,又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把悍马、土星等僵尸企业淘汰出去,并降低欧洲区的产能。重整后的通用2010年又重新实现上市,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落后产能也成功淘汰,重回最大汽车制造企业行列。

  《21世纪》: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何时确定,目前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是否发挥预期的效果?

  许美征: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增加了破产重整的内容,同时也引入美国《企业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制度即DIP制度,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便有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破产重整过程中,特别是非上市公司重整中,并未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形式,而是沿用大陆法系的管理人制度。

  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有,僵尸企业混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能达到去产能的目的。另一种情况是,重整过程侵害债权人等重整相关方的利益。

  实际上,由于国内行政力量特别强,管理人制度行政化,破产重整制度因而被扭曲。另外,强裁制度也存在滥用的趋势。

  《21世纪》:如何纠正破产重整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许美征:实际上,从源头上来看,应该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对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应提出债务人企业具有的重整价值,重整后可以转亏为盈的初步经营方案,防止僵尸企业进入重整程序。

  而在进入破产重整后,应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充分吸收市场专业人士,同时债权人委员会也能够聘请财务顾问与债务人聘请的专业人士共同协商、谈判、拟定各方可接受的重整计划。此外,“强裁”制度也需要相应调整,遵守绝对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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