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别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作者:冯 磊 时间:2016-11-03 阅读次数:2449 次 来自:江苏法制报
别除权是一种根据民法上的基础权利即担保物权或特别优先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此权利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能够主张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简单从字面的意思理解来看,别除权有“区别”和“排除”的意思,也就可以理解为对于别除权与普通破产债权的一种区分,从而确认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地位。
在别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是说别除权的行使仍然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受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才能行使权利和不得接受个别受偿的限制。”“另外,别除权人不参加和解程序,其别除权不受和解程序的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别除权的行使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如别除权不按法定期限申报则会丧失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破产债权。”
笔者认为,别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应当是,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所谓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偿债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为清偿时,为解决此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般执行程序。”所以,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公平清债程序,以集体受偿为基本原则,破产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债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及制度,均是针对参加集体受偿程序的普通债权的,而别除权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显然不受这些程序规定的束缚。因此,别除权的行使,也就不依破产程序而进行,而应当依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在我国,也就是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重组方向和对策的思...
- 下一篇:掘金“僵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