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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作者:陈枝辉 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17419 次 来自:审判研究

规则要述

  01.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

  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企业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从而挽救困境企业。

  02.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应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重整计划多次表决未获通过,法院仍宜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批准裁定。

  03.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情形的,转入破产审查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转入破产审查。

  04.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调整企业债务和资产结构

  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以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拯救企业。

  05.重整转清算条件下,仍可采取第三方托管方式经营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子公司合并重整并转入清算后,可采取“托管经营”方式,委托第三方继续保持企业生产经营。

  06.保留重整企业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实现就地重生

  借助重整程序,以保留企业主业和优质资源方式,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实现企业就地重生。

  07.托管经营、重整、重组同时进行,实现较高清偿率

  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可将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与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

  08.持续经营同时,以整体打包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业情形下,通过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式,实现营业拯救。

  09.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加快推进重整进程

  通过引入同行业有实力重组方,可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解决企业现有员工就业问题,实现困境企业扭亏为盈。

  10.制订重整计划,可引入“现金+应收款”清偿方式

  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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