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破产重整中如何设立大、小额债权组
作者:卢艳宁 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2945 次 来自:互联网
【摘要】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过程中,债务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将普通债权人分为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让这两个小组来进行表决,以此来保证表决的公平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破产重整中,设立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破产重整 大额债权组 小额债权组
所谓破产重整指的是对于那些已经具备破产的原因,但仍然想要继续存活下去的企业,经过多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和利害关系的参与下来重组业务,调整债务,从而帮助债务人从财务困境中走出,恢复自身的营业能力。现阶段,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已经采用了破产重整制度。通过采用这项制度既可以弥补破产整顿所带来的缺陷,又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一、破产重整基本概念及大、小额债权组的界定
本文以A公司和B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为例子。A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在相关部门审核之后,A公司有77家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共计222,208,626,00。其中,有7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有8家是民间借贷债权人;有62家是供应商以及其他债权人。它们的债权总额分别为102,692,154,00、24,088,711,00、95,427,761,00。通过按照债权总额从高到低排列,其中排在第39位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165,230,00。排在第40位到第77位的债权人,它们的债权总额为1,577,249,00,在这一范围中有债权人38位,并且都是供应商和其他债权。债权人倘若都愿意出席破产重整会议,则只要债权人愿意将较高的清偿比率给排在第40位到第77位的债权人,就会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B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在相关部门审核之后,B公司有180家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共计6,403,689,508,00。按照债权总额从高到低排列,其中排在第94位的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78,000,00。排在第100位到第188位的债权人,它们的债权总额为75,899,645,00。债权人倘若都愿意出席破产重整会议,则只要债权人愿意将较高的清偿比率给排在第95位到第188位的债权人,就会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从A公司、B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虽然债权人要求将普通债权组划分以下两个部分,即: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但在实际破产重整案中,为了能够便于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都没有对普通债权进行分组,如此无法保障另一方的利益。
二、破产重整中大、小额债权组所面临的危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大额债权组与小额债权组所面临的危险都不同。大额债权组尽管享有破产重整的决策权,但如果破产重整失败了,他们的损失远远大于小额债权组。对于小额债权组来说,尽管他们自身的利益并不多,但是由于他们的意愿和意见常常被忽略,所以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导致小额债权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总而言之,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都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只是危险的高低指数存在着不同。
三、破产重整中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利与弊
(一)破产重整中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利
仍然以A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如果可以将普通债权组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即: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那么要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只有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都同意之后方可执行。对于小额债权组而言,他们自身的债权金额较少,当债务人愿意将较高的清偿比率给他们的时候,也会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倘若将较低的清偿比率给大额债权组,那么大额债权组会觉得不公平,因此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以此促使债务人适当提高清偿比率。
(二)破产重整中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弊
从保护大额债权组利益的角度上来讲,假如不进行分组,那么小额债权组由于获得较高的清偿比率而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又或者债务人采取其他手段来让重整计划草案正式通过,那么大额债权组所投的反对票是无济于事的。当法院批准了企业所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大额债权组的利益是得不到任何的保护。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破产重整中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弊,即:给债务人留下暗箱操作的机会,从而影响到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四、破产重整中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必要性
为什么在破产重整中划分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呢?究其原因在于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他们的债权性质不、对债务人的重要性都不同。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通常情况采用的是投票表决这一方式,投赞成票的人数多,那么就会按照这部分人的意愿来进行,从而忽略了少部分人的利益。假如不划分债权人,那么债权人的意见不可能一致,从而影响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特别是在自动冻结制度这一背景下,担保债权人往往会对重整计划草案持否定的意见。通过将普通债权人划分为大额债权组与小额债权组,在表决的时候,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意见代表这个小组其他债权人的意见,从而促使重整程序的效率得以提高,并且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要将普通债权人划分为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真正做到公平。综上所述,在破产重整中,要把握住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重要性,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五、破产重整中准确划分大、小额债权组的对策
(一)在破产重整中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
在破产重整的时候,为了能够对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要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与此同时,在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过程中,有可能还会损害到部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那么也要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以此维护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合法权益。当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通过分析自身的利益以及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对客观的表决意见,便于债权人在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意见的基础上来做出保障每位债权人利益的决策。
(二)严格遵循法院所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
尽管《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所享有的裁决权、和解协议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审查权,这就导致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然而笔者根据自身多年来所积累的工作经验认为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内容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审查和解协议内容中是否存在着一些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的内容,是否存在着损害少部分人权益的内容;第二,和解协议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债务人自身的和解态度是否真诚,是否存在着欺诈的行为。只有法院严格按照以上三个条件来审查和解协议,那么这可以最大可能的保护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保障大、小额债权组的正当权益
在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中,由于债务人经常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表决,这就无法保障少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来讲,债务人为了能够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往往会牺牲少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债务人的这种做法情有可原。但是债务人在牺牲少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时候,要把握住底线。然而底线到底在哪里呢?笔者的观点是这样的:债务人要按照不歧视的原则,尽最大的能力保障少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尽管在表决的时候,有一部分持否定态度,但是债务人不能因为这部分人不同意而损害到他们的利益。债务人要根据债权人的类型、债权人的性质将他们划分为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然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保障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正当权益。
六、总结
在设立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时候,债务人不能起到任何作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重整目标来考虑是否要设立小额债权组。在各方争取自身利益的时候,这必然会损害各方的利益,所以在划分大额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时候,要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来进行,最大化的保障各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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