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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人破产重整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

作者:方玉强 时间:2016-11-21 阅读次数:7786 次 来自:千里马论文网

  三、保证人破产重整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重整的主体是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保证人破产重整的说法,其立足点不在破产重整程序本身,而是立足于债权人的角度去看待保证人的偿还债务的状况。 

  债权人的保证人破产重整,该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与一般担保中相比会发生较明显的变化。 

  (一)保证人仍然是普通保证人的情形 

  保证人破产重整时,其保证人的身份并不因破产重整而丧失。在保证法律关系存续时,保证人还是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 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基于担保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使得担保关系与破产重整关系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保证人不可能是破产债权人的情形 

  与债务人破产重整不同,保证人破产重整时,保证人是破产重整的破产债务人。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并不是以自己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进入到自身破产重整程序中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保证人是债权人,债务人仍是债务人。这里的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破产重整没有关系,不能成为保证人破产重整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游离在保证人破产重整法律关系之外,保证人并不能依据对债务人的债权进入到保证人破产重整程序中。保证人不是自己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但是,保证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应当纳入保证人破产财产。 

  (三)保证人当然是破产债务人的情形 

  保证人破产重整中,保证人是当然的破产债务人。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责任不会对其破产债务人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破产重整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保证人破产重整,没有任何理由可能改变其破产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所以,在保证人破产重整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三点。其一,从时间上看,保证人在自己破产重整中既是保证人又是破产债务人。此两个法律地位、双重身份,并存而不冲突;其二,从空间上看,在担保关系中是保证人,在破产重整关系中是破产债务人;其三,保证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不是保证人破产重整中的破产债权,保证人不可能成为自身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人。 

  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和保证人破产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异同一目了然。弄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权利与保证人法律地位的关系,可以使我们简便清晰地整理出一个认识问题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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