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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破产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童堃 时间:2016-12-04 阅读次数:7359 次 来自:中国知网

  摘 要: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破产情况比较普遍,因为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租人破产的案例,很少有人关注出租人破产对承租人利益的影响。但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具有决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一旦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将会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影响。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出租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造成障碍。因此需要考虑赋予破产管理人第三种选择,即有权决定融资租赁合同概括转让。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童堃(1983 - ),男,汉族,湖北当阳人,法学硕士,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经济法。

  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破产情况常见,因为涉及到租金能否偿还,租赁物能否取回,出租人对此相当关注,但是很少有当事人关注出租人破产对承租人利益的影响。因为实践中几乎没有出租人破产的案例,且出租人处于强势地位,一般承租人很少能对出租人提供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不过随着承租人议价能力的增强,承租人逐渐表现出对出租人破产是否影响其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权利的关心。

  一、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一)合同法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①,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除非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这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按此理解,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由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要求取回租赁物,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出租人破产却会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二)合同法与破产法之间潜在矛盾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一旦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会及时接管破产的出租人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出租人财产状况,向出租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维护出租人财产,要求和接受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具体而言,破产管理人接管出租人财产后,经审查发现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自己交付财产的,应当通知该财产持有人及时向自己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或者赔偿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定出租人对财产的权利,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②

  另外,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出租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出租人财产后,有权依据破产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并要求承租人作为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人交还租赁物,如此则会导致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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