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的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转换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2-11-01 阅读次数:320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和解 |
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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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 |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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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金融机构破产)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金融机构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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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
实务中,对职工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存有争议。《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申请权,但已有地方法院在本地的破产审判规范中明确了职工债权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如:
1.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职工债权人。债权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江苏高院《破产审理指南》第二章第四节第二条: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人
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尚未有关于实质破产申请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管理人大多作为作为实质破产的申请人。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依申请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广东省部分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座谈会纪要》(2012)依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作为程序启动前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京高法发〔2013〕242号)明确,关联企业成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关联企业成员的清算义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成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发〔2019〕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可以提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其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等。
综上,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实质合并的申请人。但是在在实务中,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程序转换
清算转和解或重整
在破产清算程序的初期,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为破产重整、和解。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
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
重整转为清算、和解
重整程序转为清算程序有以下四种情形:
● 在重整期间,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的情形;或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8条)
●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
●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法院强制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8条)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
重整程序转为和解程序:
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了破产和解的合意,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95条)
和解转为重整、清算
和解转清算: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9条)
● 和解协议存在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103条第1款)
●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第1款)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不得再向和解、重整程序转换。
和解转重整:
法院受理破产和解申请后,和解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对于具有再生希望和价值的债务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转为重整程序。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程序转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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