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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制度体系

作者:郑志斌 时间:2016-12-27 阅读次数:17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郑志斌

  法理学博士。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企业转机论坛组委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资深合伙人;北大PE投资联盟困境企业救治基金委员会主任。参与了中国新《破产法》的修订和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同时著有《困境公司如何重整》、《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等十余部专著。

  法律出版社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出版由王卫国教授和郑志斌律师主编的《法庭外债务重组(第1辑)》。该书填补了国内对于法庭外债务重组制度研究的空白,对于丰富多层次的债务重组制度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该书序言主要如下:

  按照世界银行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困境企业的拯救方式,以司法介入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两类,前者是指在法院外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重组,也称非正式重组法庭外重组,后者则指依据破产法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企业拯救。前者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谈判,在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框架下,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后者是依托司法权的介入和保护,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负债和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困境情况以及外在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风险化解机制。司法重整固然具备司法保护、程序规范透明以及重整计划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约束、企业负面信息的公开,较高的成本,以及重整失败后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因此,司法重整不是企业重组的唯一选择。尤其是在早期拯救和小企业拯救的情况下,司法重整往往不是优先选择 。

  相比之下,法庭外重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较少司法干预,程序便捷,方法灵活,成本较低,对企业商誉和商业秘密的影响较小,谈判失败后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再谋拯救。正是这些优势的存在,法庭外重组在各国的困境企业拯救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法庭外债务重组缓解财务压力,减轻债务负担,实现了“浴火重生”。例如熔盛重工、中钢集团,均通过多种债务重组手段“以时间换空间”,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维护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世界各国对于法庭外重组建立了诸多规则,以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与此相比较,我国在法庭外重组的制度构建上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及运行机制、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庭外重组的金融工具等问题,均有待明确和规范。为适应和满足我国目前大规模的企业拯救需求,对法庭外重组的制度化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书首先以世界银行《法庭外债务重组》展示国际法庭外重组的最新研究及趋势。随后以国内法庭外重组的制度及实务研究成果,呈现庭外重组在国内的发展和经验。其中,《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摸索》探讨了当前法庭外重组的先进应用模式,以及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模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国内债务重组运行中的机制研究》介绍了金融债权人作为法庭外重组的重要主体在参与重组的过程中的制度性管理和建设;《困境企业的法庭外债务重组》分析了法庭外重组在危机企业救治中的应用;《中国二重债务重组模式的启示》以“二重模式”为样本,分析了法庭外重组在国内的最新实务。

  本书还提供了两篇文献翻译稿,以反映英美法国家法庭外重组的发展及现况。其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组》介绍了美国于2010年通过的影响金融服务业的法案。新法案旨在提高金融稳定性,降低风险,以减少系统性崩溃的可能性,对于我国目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庭外处置》则以美国《破产法典》的条款为基础,从借贷双方的角度分析了法庭外重组的利弊。

  本书提供了由长期参与庭外重组实践的专家介绍日本和韩国法庭外重组规则的资料。其中,在日本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关于日本政府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发布“紧急经济对策”并成立“有关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导方针研究会”的情况;关于最新的事业再生ADR程序法的详细说明与分析,尤其是在庭外重组中导入多数决原则的做法;关于庭外重组规则与法定重整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政府参与和民间自律性组织机构发挥的作用,等等。尤其是最新推出的日本庭外重组指南的框架,可以给我国构建庭外重组制度带来有益的启发。韩国的资料重点介绍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的立法变化历程。该法经多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基于该法参加法庭外债务重组程序的债权人范围也扩大到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实现通过企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经历过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企业困境和企业拯救高潮之后,再次面临着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凸现的企业困境问题的严峻挑战。而现行立法除了《企业破产法》所建立的司法重整、和解和清算制度以外,还没有就法庭外重组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在实务层面,法庭外重组正在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参与下如火如荼地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以肯定,实现法庭外债务重组的规范化制度化,已经是时不我待,势在必行。本书从国际惯例、国内现状及各国立法及实务的视野,围绕法庭外重组中发生的诸多深层次问题,结合立法规定与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体系,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对于我们推动法庭外债务重组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于我国正在开展的企业拯救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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