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中院:破产案件中超期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应驳回起诉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 时间:2022-11-24 阅读次数:513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破产案件中超期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应驳回起诉
杭州中院: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不及时对异议债权提起主张,将会阻碍推动破产重整进程,因此破产管理人对此设定合理期限并无不当。谢维忠收到上述会议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直至2020年1月14日才诉至一审法院,远超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一审法院驳回谢维忠的起诉并无不当。
破产债权确认是债权人实现破产债权的重要一环,对债权确认结果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在管理人不予回复或对回复结果依然不满的情况下尽快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否则所提诉求存在因超期而无法得到支持的可能。
2018年5月22日,因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浙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8月15日,谢维忠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国浩律所核定谢维忠债权金额为99413.2元,并将《债权审查单》送达谢维忠。2018年9月28日,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了谢维忠的债权,管理人国浩律所向谢维忠邮寄了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在《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规定:对《债权表》中记载的除暂缓确认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如有异议的,应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异议函》已装入会议资料袋中)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异议期满,债权人或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如果债权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复核并予以答复,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管理人复核答复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和诉讼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管理人将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谢维忠收到上述会议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9年12月30日,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针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包括谢维忠)补充核查债权所属的工程。谢维忠在2020年1月10日向管理人国浩律所提交《债权异议函》,要求确认债权2026400元。同日管理人国浩律所经复核答复谢维忠如下:您向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根据您的申报证据材料并结合债务人意见进行审查确定。2018年9月28日,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核查了您的债权,债权异议期内,您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您认可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您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谢维忠对该复核答复意见有异议,故于2020年1月14日诉至一审法院。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2018年8月15日,谢维忠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国浩律所核定了谢维忠的债权金额,并将《债权审查单》送达谢维忠。同年9月28日,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谢维忠的债权。管理人国浩律所向谢维忠邮寄送达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在《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明确债权人或债务人如有异议的,应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权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复核并予以答复,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管理人复核答复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和诉讼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不及时对异议债权提起主张,将会阻碍推动破产重整进程,因此破产管理人对此设定合理期限并无不当。谢维忠收到上述会议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直至2020年1月14日才诉至一审法院,远超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一审法院驳回谢维忠的起诉并无不当。
谢维忠、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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