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2-12-01 阅读次数:5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鲁0283破申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相关事务。
为积极推进鸿信达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经报告平度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具备资质和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对鸿信达公司财务情况、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现将选聘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概述
1.项目名称: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评估
2.基本情况:鸿信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淑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835990182571,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张戈庄东村南,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及其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鸿信达公司所开发的锦宇新城项目一期工程共建设11栋楼,涉及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沿街商铺等,总建筑面积约2.3万㎡,目前一期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安装;二期工程尚未开发。
二、 审计、评估工作范围
(一)审计机构
1.对截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鸿信达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2年11月21日鸿信达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2.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3.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4.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协助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5.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6.关注债务人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关注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情形,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关注大额资金往来、流向及其性质,对与债务人有关的关联企业、个人往来款进行审计;
8.管理人根据程序要求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二)评估机构
1.对截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鸿信达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2年11月21日鸿信达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组织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3.管理人根据程序要求安排的其他评估工作。
三、资格要求
1.参选机构应依法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参选机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参选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4.参选机构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评估的工作经验;
5.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人民法院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6.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四、时间要求
参选机构需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20日内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五、参选文件
参选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及与之内容相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参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
1.参选机构介绍,参与审计、评估经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审计、评估经验;
2.参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和经验简历,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4.初步的审计、评估方案及报价方案,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提交参选文件
参选机构应于2022年12月8日(含当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
联 系 人:鸿信达公司管理人
联系电话:15628866019、15628865919
联系邮箱:qingdaohxdzy@163.com
七、其他事项
1.审计、评估机构为开展工作产生的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一并计入服务费用,管理人不再另行支付。
2.审计、评估机构提交参选文件视为可接受审计、评估费用在债务人财产集中分配时支付。
3.鸿信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不全、项目开发建设资料缺失等情形,请参选机构知悉可能存在无法采取常规方式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具备在上述情形下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的能力。
4.管理人将根据参选文件对所有参选的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各参选机构条件择优选取最终的审计、评估机构。在最终的审计机构确定后,管理人将与其签订专项审计、评估服务合同。未被选聘的参选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5.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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