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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 | 简析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自行和解制度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2-12-09 阅读次数:912 次 来自: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简析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自行和解制度

1、案件背景

2019年7月16日,某法院依法裁定受理A酒店(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华商所为管理人。后经债务人申请,该酒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投资方与部分债权人就清偿方案存在争议,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A酒店重整程序并宣告A酒店破产清算,管理人据此开始着手破产财产评估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由于市场环境和政策发生变化,在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支持下,债务人及其上级单位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清偿问题协商一致。至此,不仅管理人没有继续处置破产财产的必要,同时由于A酒店已经协商解决全部债务问题,A酒店也没有破产还债继续破产清算程序之必要。

为此,管理人针对A酒店破产程序后续可选择的路径进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相关规定,A酒店已无法再转回重整程序。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A酒店可选择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具体理由如下:

2、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根据《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由此可见,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有时间限制,且其被宣告破产后,不可由破产清算程序再转入和解程序。

实务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通过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进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撤销宣告破产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法律依据系《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该法条支持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而且对时间节点未作严格限制。

对于《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因债务人需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规则,故实务观点普遍认为《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系自行和解(亦称民事和解、庭外和解[1])的法律依据。而《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被认为系强制和解(即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

经研究分析,笔者认为《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存在一定冲突。《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的“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这里的“和解程序”并未明确专指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和解,则应理解包括了强制和解与自行和解。如此理解的话,《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的自行和解将不具有适用性。但如果严格遵守《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将导致具备和解条件的破产案件无法和解,不利于推动破产案件进展。部分法院为解决此尴尬局面,在面对具备和解条件的破产案件时,只引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而对于《会议纪要》第24条则选择避而不提。

笔者认为,可将《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进行缩小解释,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强制和解程序,但不影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出发,《企业破产法》较《会议纪要》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在债务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其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其中“样式92”在说明中明示“一、本样式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使用”、“三、若宣告破产后裁定认可协议的,应在裁定书的首部增加宣告破产的事实,并在裁定主文中一并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由此可见,最高法院也认可债务人即使在破产宣告后也可以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撤销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文书样式上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尚未失效,其中第2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新《企业破产法》没有采用这种表述。

最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其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并终结破产程序系尊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各方主体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综上,债务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其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依据,亦具有可操作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撤销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有利于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案结事了。

3、附:判例参考

(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案(案号:(2004)珠中法破字第1号之十一)

2004年7月12日,珠海中院裁定受理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以下简称“拱北宾馆”)破产还债一案。经审理,珠海中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2004)珠中法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拱北宾馆破产还债。2021年8月20日,拱北宾馆清算组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珠海中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撤销宣告破产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珠海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首先,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协商的结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其次,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清偿债务,根据自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拱北宾馆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其已无进行破产清算之必要,本案破产程序应当终结。

2022年5月31日,珠海中院裁定认可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与珠海市宝时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骏丰投资有限公司、澳门新华都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的《珠海市拱北宾馆自行和解协议》;撤销宣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破产裁定,终结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破产程序。

(二)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案(案号:(2022)闽02破8号之二)

2021年10月11日,厦门作出(2021)闽02破申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3月11日,厦门中院作出(2022)闽02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2022 年7月29日,申请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通过协商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厦门中院认为:债务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05之规定。

2022年7月29日,厦门中院裁定认可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意向方厦门达能百胜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系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就债权债务处理签订的和解协议,撤销本院(2022)闽02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终结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1]陈夏红.企业破产法注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99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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