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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作者:唐向东 时间:2017-01-22 阅读次数:7838 次 来自:互联网

  注释:

  [1][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丁婷:《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载《法律政治》2006年第2期。

  [3]张在范:“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版。

  [4]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5]王新欣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利民:“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8]齐治兰:“浅谈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9]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0][台]陈荣宗:《破产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

  [11]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政法论坛》2002年第20卷第3期。

  [12]郑晓红:“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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