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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助美国负债企业有序重组

作者:王乃水 时间:2017-02-14 阅读次数:1566 次 来自:中国信息金融网

  纽约,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各生产要素应有畅通的进入、退出渠道,通过资源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优胜劣汰,提高生产效率。美国在破产法及破产收购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供我国参考借鉴。

  在美国,破产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行为,是其市场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都把破产作为重组的重要手段。破产往往只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负重组、轻装上阵。过去十年,美国航空业前六大航空公司全都破产过。

  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合伙人郝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市场退出机制较为健全,企业申请破产流程清晰、可操作性强。

  美国破产法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时机重组。破产法为公司提供了两种破产选择。一是第七章规定的清算程序,二是第十一章规定的重整程序。绝大部分的破产行为都会走第十一章的重整程序。

  负债公司根据第十一章提前申请破产重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美国,几乎任何一家美国公司均可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且公司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

  据郝勇介绍,美国破产重组程序大致如下:当公司出现债务过高、流动性不足、不合理的合同要约,或处理不了的负债时,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公司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并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公司财产自动冻结,进入该环节后,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临时禁止对公司的法律诉讼,在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流程结束之后才取消;通常由公司和债权人共同制定重组计划,法院批准重组计划后,第十一章流程终止。

  收购破产企业的程序通常会非常繁琐冗长,但美国破产法第363条款大大加快了企业破产重组流程。该条款允许企业通过进入法院监管程序,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为条件,尽快出售资产。不同于耗时数年的典型的破产程序,363条款的突出特点是快,公司可以在30至60天内走出破产阴影。

  363条款贯穿整个破产重组程序,破产公司可以通过363条款出售资产获得资金对公司进行重组。

  在美国,很多公司即使破产仍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公司面临破产,可能是因为虽然他们有优良资产,但缺乏流动性,也就是所谓的资金链断裂而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出售资产。对一些企业来说,这样的资产盘活后很快就可以带来可观效益。

  破产重组的好处:一是落后产能会自动被市场淘汰,有利于市场供需大致保持平衡;二是濒临破产公司可以尽快盘活优质资产和资源,重新投入市场流动,创造产出;三是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的破产机制运行较为有效,同美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员工对破产的认知和认可度较高等因素也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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