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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警惕系统性金融风险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7-02-24 阅读次数:1684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 “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该告诫犹言在耳,但是近期公布的几个债务相关指标显示,金融风险压力虽有局部改善,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四个重要指标值得关注:

  其一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2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2016年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4%,较国际上通行的10%安全警戒线尚有一段距离,但表外业务和影子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存在及银行对呆坏帐的核销,降低了这一数字的可靠性,滋生不良贷款的环境并未根本改善。 

  其二是国有企业债务规模。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去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国有企业(不含国有金融类企业)的负债总额达到870377.3亿元,整体的负债率为66.08%,是2016年全国GDP的1.17倍。 

  其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末地方政府一般性和专项性债务余额为17.19万亿元。考虑到地方债部分并未把政府性债务平台纳入统计口径,真正的地方债规模远不止这一数字。截止当前,已有23个省公布了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规模将达到40万亿,而这部分资金如何筹措尚未可知,地方政府的债务处置问题将会是一块越来越难啃的骨头。 

  其四是我国外债总额。根据外管局的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5627亿元人民币,等值14320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59727亿元人民币(等值8944亿美元),占62%。

  对于这四种债务的处置,我们目前形成了一些处理模式,但从金融风险管控角度讲仍存缺陷。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现在主要通过债转股及资产证券化解决,但并未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的非理性贷款问题。国有企业债务部分也在重点釆用去僵尸、债转股方式降低杠杆率,但未转化为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这个核心要求。地方债务规模愈积愈大的问题更让我们感觉有心无力,新《预算法》虽明确了地方国企债务与地方债务分离,政府不为此兜底,但地方政府的“隐形担保”功能未能消除。而且一味用强刺激基础设施投资加码,来解决经济发展动能不足问题,有点饮鸠止渴,实则只是延缓危机。而对于外债,虽然外债余额增长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但近两年中国外汇储备出现大幅下降,两年内下降了25%,现已跌破3万亿美元的心理底,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在“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下简单输出过剩产能及低端产品的思路是难以维系这种平衡的。

  对我国债务水平及金融风险总体把控是必要的,对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重大意义,一个国家的债务长期徘徊在较高水平,国家的资产负债表难看,说明经济发展质量不高,如同长期处于浮亏状态的企业,也必定难以有较高的企业价值与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于这些庞大债务的处置,不能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重要的是要运用法律思维与手段,特别是破产法思维及工具去解决。 

  破产法思维的运用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危机的重要内容。市场出清是破产法思维的核心原则。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就是提供一套市场出清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对于市场中那些无偿付能力主体就应当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应该清算的就坚决清算,应该重组重整的就全力推进,要坚定打破“国家兜底”的惯性思维,不要在泡沫积累蔓延后被动破裂。依破产程序而非行政手段去处置金融风险是破产法思维的主要内容。破产法以严谨的法律条文提供一整套程序规则,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明确债权债务解决的法律路径,促使所有的市场主体举一反三。市场化是破产法思维的题中应有之义。破产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现各种力量的博弈均衡,当处理一些历史遗留债务问题陷入困境时,通过破产法公开公平及市场化方式解决债务危机是对各市场主体最好的尊重。 

  今天看来,中国的整体债务水平还保持在可以把控的区间,各类债务似乎表面未有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但若不未雨绸缪,资产泡沫会越吹越大,谁也不知道哪个风险点会成为触发风险的原点。整体把握我国债务及金融风险情况,警惕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防范,就要不仅只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要真正确保破产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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