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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作者: 时间:2017-03-03 阅读次数:211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债转股。针对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过高,政府致力于营造一个好的推进氛围,将债转股作为实现供给侧改革降成本去杠杆、降低企业负债率的重要工具,通过债转股实现破产重整,使企业重获新生。

  破产重整意味着企业进入了法律上的破产程序,因此重整中的债权转股权,是恢复企业营运能力、维持企业资产负债平衡的重整工具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是,重整中的债权转股权集《公司法》和《破产法》两种法律性质于一身,在债权转为股份层面,债转股属于非货币性增资行为,应依照《公司法》等相关立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而依《破产法》,债转股是清偿债务的过程。因此在这两种法律适用时,要着重为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最大的重整救济,《破产法》应具有优先性。

  债权人选择进行破产重整,就意味着要对企业的存在价值进行恶劣环境下的深度分析,企业重整计划不能强制实施债转股,应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债转股还是进行债务清偿。安徽某新材料公司合并重整案中,重整计划采取了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由债权人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债转股的受偿方式。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不根据清偿率调整,直接进行债转股。对出资人的权益不进行直接调整,而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债转股,间接调低出资人的权益,以此达到债转股的目的,维持企业主营业务。此案中债权人会议已通过该重整计划,目前案件正在平稳处理中。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并不是泛泛意义上的偿债。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债转股利于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扭亏。债转股后,企业资产负债表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可以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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