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会:关于破解企业破产重整中瓶颈问题的政策建议
作者:殷兴山 时间:2017-03-10 阅读次数:28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殷兴山「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
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好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是企业风险市场化处置的一项重要手段,有助于企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实现再生。近年来,浙江省积极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采取包括破产程序在内的多种举措,清理“僵尸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当前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其中最突出的、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税负重、融资难、信用修复难这三大瓶颈问题。所以在完善市场出清机制,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进程中,必须注重政策协调与支持力度,在关键政策上取得突破,把破产重整制度打造成企业优化重生的平台和结构性调整的出口。
一是税负较重制约企业破产重整推进。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按照税法规定,所豁免债务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相应的成本和亏损进行抵扣,该部分豁免债务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给重整企业造成较大负担。此外,重整过程中还会产生增值税,资产保有环节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税种繁多及税费高企,阻碍了企业重整进程的实现。当前实践中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绝大部分是个案处理,没有形成系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二是融资难导致企业破产重整不顺。
破产重整成功必须要有新的资金注入,实践中企业重整获取注资都面临一定的困难:企业原有股东大多不具备增资实力,政府注资更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看重的是企业的重组价值,大多数传统行业企业恰恰不具备。企业重整本身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资金使用期限长,加上重整企业可能已经没有或仅剩少量资产可供融资担保,贷款偿还风险较大,银行机构对参与企业重整融资持谨慎态度。
三是信用修复难导致企业“重生”不易。
由于重整后企业仍然保留原先企业的经营主体和组织机构代码,重整前企业及其股东的不良信息仍无法修复,如征信系统无法赋予重整后企业以新的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信用系统无法更新企业税收缴纳及奖惩信息,司法系统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失信记录也无法修复。导致企业重整后难以开展再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企业破产税收机制。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加大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支持。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税收征管法》,将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单列,明确税务机关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不提前要求破产企业支付税款,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地方政府统一出台破产重整企业资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机制。
建议国务院适时对《贷款通则》进行修订,赋予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
同时建议国务院出台支持企业破产重整的指导意见,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要素市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资金支持。
建设全国性的破产财产交易市场,使投资者全面获取信息,便利破产财产的评估、定价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企业破产重整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三是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建议国务院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考虑到立法进程较长和规范管理的现实需求,在当前条件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先行出台重整企业税务信息、司法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的修复操作办法,对这些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界定、前提条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责任义务、修复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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