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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一时爽,还款泪两行”: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之下从容消费

作者:蒋健 时间:2017-03-15 阅读次数:1556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近年来,我国的消费信贷迅速发展。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国内居民消费信贷在全国总的信贷中,占比是在20%左右,并且预计未来五年仍会以21%的增长率快速增长。此外,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出台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继续拓宽消费者民间借贷的路径,也表明我国消费信贷产业正在飞速发展。

  但是,消费者在享受信贷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一定的债务风险。如同公司负债经营会面临财务困境一样,消费者的信贷消费也会面临过度负债,无力清偿的问题,很多发达国家信用扩张进程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案例。以消费金融公司迅速扩张为例,这固然会给消费者的贷款提供巨大便利(传统银行针对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数量少,额度低),但同时也会伴随更高的违约风险。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且大多无须抵押担保,授信额度又也高于信用卡的额度(以某知名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现金贷”最高可达20万元,只需借款人证明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即可),这极易使消费者陷入不理性的消费,到最后无法清偿。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较高,这会让消费者背负较大利率,不能及时偿贷,引发纠纷。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四中院发布的审判白皮书显示,仅在2016年上半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立案标的就超过82亿元。

  再次,08年美国金融危机给了我们深刻教训,即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欺诈性金融产品,如“薪日贷、气球贷”等类似于高利贷的产品,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种现象在目前的中国也并不少见。

  以上表明,信用消费的急速发展,从而引发的消费者无力偿债的问题比比皆是。在此情形之下,一旦消费者遇到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入不敷出,便会陷入个人财务困境。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消费者破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破产仅指因消费性负债进而走向个人破产程序的现象。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对消费者解决负债问题究竟有何帮助?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消费者暂时摆脱债务泥潭,给予消费者以喘息之机,助其走向新生。

  不是所有的消费者负债都是因为挥霍无度造成的,其中有些人可能会因为教育、婚姻、疾病等各种正当理由负债,这都是人之常情。如果因此就让他们的人生从此陷入困境,未免过于残酷。而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为解决该问题而生。以美国的债务延期偿还制度为例,债务人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信托人,主要作用是定期向债务人收款及向债权人付款,充当桥梁的作用,债权人不得继续向债务人讨债。申请者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债务偿还计划书,详细说明债务人将如何在指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这对债务人暂时摆脱财务困境大有裨益。

  其次,如果消费者实在偿还不起债务,可以通过破产免责制度渡过危机。仍以美国为例,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当然,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如欺诈性转移财产等等。

  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如下功能。

  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金融机构树立“理性放贷”的理念。不少金融贷款机构逐利过度,不仔细衡量消费者的偿贷能力,便大肆放贷,对消费者的债务承担应负有一定责任。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使得债权人不大可能获得足额清偿,在日后的放贷中,便会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经济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稳定金融借贷市场。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目前,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大量挤压在法院,侵占了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会构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庭外和解机制。例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强调双方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解决纠纷,这无疑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是有利的。

  综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让消费者不再因为自己的一时冒失而终生陷于还债的境地,以更加从容、自由的心态去消费,也会使债权人摆脱无限追债的苦恼,并弥补了我国目前“半部破产法”的缺陷,这无疑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较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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