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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列入破产债权(普通)

作者:王小咖 时间:2017-03-17 阅读次数:405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团队经办的一例破产清算案件中,某金融机构申报债权时一并提交了人民法院对此笔债权的生效判决书,并主张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利息按照判决所载计算,履行期限之后利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计算一般债务和加倍债务利息。类似情形经常出现在管理人的债权审查中,此时债权审查的主要问题和争议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和性质认定。

  一、判决书主文摘要

  1、被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银行借款××万元及利息××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年××月××日),合计××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年××月××日之后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2、原告有权在被告××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县××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问题争议

  1、是否应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在实践中,有论者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原因为一方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即是在执行程序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中的义务而设定的,既然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应对全部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不应使债务人(被执行人)在裁判确定的义务之外再承担其他义务;另一方面,迟延履行利息尤其是加倍利息部分,有明显的惩罚性质,《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即为此种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一般债务利息的, 还是加倍债务利息,都不应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首先,破产法和执行程序有着紧密衔接。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种程度上,破产法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法甚至是特殊的执行程序,二者无论是相关原则还是规则都有极高的可类推性,不能从字面将二者做割裂理解。

  其次,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制度初衷的确是督促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但仍然区别于《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除斥债权的规定。一方面,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与《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 项有着明显区别,此处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单纯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即利息的获得者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债权人;另一方面,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标准来看,一般债务利息需经人民法院确定,不是法定必然产生,加倍债务利息的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按照360日计算,年华利息为6.3%),如果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且裁判文书中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意味着债务人反而因迟延履行裁判文书减轻了责任,实难谓公平合理。

  就判决书中所载“××年××月××日之后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债权人提出,只要生效裁判文书对其起诉后的利息标准进行了计算,则管理人应当顺延至破产受理日。

  笔者认为,判决的此种论述没有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应当理解为明确载明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内以具体的计算标准进而可以直接计算出一般债务利息。如果生效裁判文书中载明“依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方可认定为计算了一般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否应纳入财产担保范围

  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担保范围问题,笔者认为不属于。一方面,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在担保合同的主债权中一般没有直接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属于财产担保范围;另一方面,即便在担保合同中进行兜底性约定,因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责任,性质属于“违法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故不宜将此种利息认定为财产担保范围。

  结论:迟延履行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需明确载明利息计算期间和标准)和加倍债务利息都应纳入破产债权,性质属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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