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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

作者:admin 时间:2010-07-02 阅读次数:315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因,是缺乏一个配套的政府主管机构。所以,我建议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新破产法实施两年过半,一些积极作用已经呈现。例如,一些资不抵债或现金流出现危机而处于破产困境的企业,借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地走出了困境。但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许多企业本应申请破产,却逃避破产程序,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和职工。

    以2008年的一组数据为例:该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3139起,而当年退出市场的企业多达78万家。这78万家企业中,有38万家以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40万家以吊销的方式退出。

    2008年是全球经济危机最严重的一年,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也非常大。这些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应该走破产程序,它们选择逃避破产,把企业失败的成本转嫁给了债权人和职工,甚至可能把成本进一步转嫁给社会和政府部门。本应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逃避破产,从个案上看似乎便宜了债务人,从整体上看,既无益于债务人,更有害于债权人、职工,最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危害:将大部分倒闭企业拒于破产门外,会鼓励企业主卷款潜逃,留下没有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更多的失业人口。

    造成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因,是缺乏一个配套的政府主管机构。所以,我建议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从世界经验看,英、美、德、俄等国破产管理局主要具有五项功能:

   (1)追踪破产法实施,整理法律实施数据,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依据。

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实施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准确搜集各种企业与市场信息。美国次贷危机的实质就是破产危机,规制金融衍生品的制度,都离不开破产制度的支撑。再比如,美国学者通过对不同州个人破产数据的研究,分析飓风等自然灾害对个人破产带来的影响,也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实证研究基础。

目前我国各级工商局,只是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注销、吊销管理部门,没有能力和动力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会去监督注销或吊销的企业是否逃避破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但也没有能力和动力系统管理破产案件。它们更缺乏能力和动力管理和分析未来的个人破产案件的数据。汶川地震之后,这方面的数据极其缺乏,给各种赔偿和善后事宜造成极大困难,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建立破产管理局,有助于搜集并完善破产数据,为决策者做决策提供翔实精准的实证基础。

   (2)负责破产法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不断提升立法水平。破产法实践性非常强,牵涉的面很广,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追踪督促其实施,负责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并总结经验教训,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

   (3)追踪董事、监事和高管落实公司法规定的诚信义务情况。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落实其诚信义务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法尽管规定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诚信义务,但事实上,许多企业亏损破产,一些企业高管违背诚信义务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责任机构追究他们。建立破产管理局,使之作为一个对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追究和监督的责任机构,有利于配合公司法,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诚信义务,提升市场经济的诚信水平。

   (4)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

许多破产案件,尤其是个人破产案件,其破产事务的管理因为没有盈利,私人职业者没有动力参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信用提供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有义务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私人破产提供管理服务。

   (5)管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代表破产企业全体利益关系人,管理破产财产的私人主体。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由各级法院管理。但是,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并不应该行使管理职能。因为这种体制极易滋生腐败,也没有效率。破产管理局来做这样的事,却既有资格也有效率。当然,这种管理不是干预,而是监督。相当于破产案件中的守夜人。

    总之,我建议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信用管理者,代表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信用。一个有效运作的破产管理局,有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这方面的国际经验已经很丰富,我国香港地区的破产管理署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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